答: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来源:《物权法》
答: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来源:《物权法》
答: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来源:《物权法》
答: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来源:《物权法》
答: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来源:《物权法》
答: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来源:《物权法》
答: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来源:《物权法》
答: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来源:《物权法》
答: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物权法》
答: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来源:《物权法》
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源:《物权法》
答: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来源:《物权法》
答: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来源:《物权法》
答: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来源:《物权法》
答: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来源:《物权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来源:《物权法》
问 地役权的期限如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