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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接管验收资料(竣工、产权)2、房屋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查,包括主体结构、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卫、消防、采暖、附属设施3、钥匙来源:百度

1、明确交接双方的责、权、利关系。2、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充分维护业主的利益。3、为日后管理创造条件。来源:百度

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的新建房屋或原有房屋时,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接管验收。这也是竣工验收的再验收,标志着物业正式进入使用阶段,物业管理应全面启动。来源:百度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有人理解为无论社区多大,都必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户数较少的社区不能业主自治,如有人提出“对于一个户数较少的社区,《条例》没有规定允许社区业主完全自治管理的模式,允许聘请数量较少的有专长的员工实现管理,而无须由成本较高的物业公司管理。”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对第三十四条的误读。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形式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只是业主对自有物业实施物业管理和维护的方式之一。《条例》第二条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该条将调整对象确定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说明《条例》没有禁止业主采取物业管理以外的其他对房屋实施管理的方式。在业主自愿的前提下,业主完全可以对房屋实施自我管理,或者,这些对物业实施维护和管理的方式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条例》充分尊重业主财产的自主权,没有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着眼点只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行为。来源:百度

应当遵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的临时公约。《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由于现实中业主购买物业的时间大多不能一致,使得最初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可能由购买物业的业主共同商议拟订,因此,只能由建设单位先制订业主临时公约,由买房人承诺遵守。为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临时公约侵害业主的权益,条例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要进行公示与说明。来源:百度

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城市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崛起和房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20世纪80年代,在沿海地区物业管理逐渐兴起,深圳是我国内地迈出物业管理第一步的城市。来源:百度

答:前期物业管理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由业主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选中的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签订。来源:百度

答:没有。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是接受上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罚款权,但物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源:百度

答: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来源:百度

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来源:百度

答: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来源:百度

答: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装饰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来源:百度

答: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来源:百度

答:视情况而定。业主家中失窃,物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管企业在有过错的情况时应承担过错责任。如何界定物管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关键看物管企业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来源:百度

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如业主拒绝交纳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物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如业主仍不交纳,物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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