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晓生
百晓生 -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物业之家网站编辑,文章采编速度一流、发稿能力超强!欢迎关注。

注册于 15年前

回答
9264
文章
27128
关注者
6

不可以锁 消防车道的规划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消防车道的规划,除了《建规》和《高规》的相关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防车道应满足抗灾救灾和疏散要求,其宽度应保证在干道两侧房屋受灾倒塌后消防车仍能通行。 2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号有关的规定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3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的畅通。 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是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居委会是政府的基层一级行政机构,而物业是市场运作需要而产生的民企机构,作用和权限不一样。

大连喜美保洁 大连大连喜美保洁成立于2006年11月,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保洁工程部为不同家庭、企业、写字楼、机关团体、物业等提供日常保洁、开荒保洁、外墙玻璃幕清洗、物业保洁托管、绿地养护、理石养护、室内空气治理、各类防水、墙体透寒、返潮治理、大型油烟机、热水器、空调、地毯清洗等综合清洗保洁服务。经过公司全员坚持不懈的行业探索在清洁及相关行业的施工实践中,凭借管理人员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与专业化的技术,已为大连多个大厦、宾馆、娱乐中心、高档小区等提供了专业化的保洁技术与服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业务部、工程部、服务部、财务部。公司非常重视人力资源的挖掘与培养,拥有一批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结合先进的设备设施、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在具体工程中可缩短施工工期,提供更安全的施工保障,同时可大幅度降低施工成本价格。 “以安全为根本,以质量为保障,以信誉求发展 ” 的服务宗旨,“用服务铸造口碑,锻造诚信,打造品牌”的服务理念,以客户满意为准则,塑造员工“ 用多一分努力,换多一分满意 ” 的服务态度,尽其所能地为广大客户营造优美、舒适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样,优秀的服务质量也并非一日之功,但喜美从成立伊始就秉持着高标准的服务质量、人性化的服务态度、严格的服务程序来打造保洁行业的真正品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深知任重而道远,喜美人坚信:厚德载物,天道酬勤。只要我们把企业、家庭、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只要我们自律己严的服务信誉、质量,把安全、高效、诚信作为充分的保障,我们就一定会有我们喜美的品牌、口碑!

你们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吗?但靠个人和他们讲理讲不通的,还是要相信组织:)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就要赶快行动起来,这才是维权的最好办法!关于如何成立请看参考资料!

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等。业主可对照此规范要求物业提供服务,如达不到要求可相应减免物业费。

业主委员会应该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共同好物业管理。(沪房地资物「2005」60号) 小区业主发生纠纷,如果是跟物业管理有关的,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矛盾业主进行劝说调解说服。劝说调解无效的,可以为发生纠纷的业主指明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居委会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如果业主之间的纠纷跟物业管理无关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为发生纠纷的业主指明解决纠纷的途径,建议由居委会、街道给予调解,直至采取司法途径解决争端。 业主委员会收到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应该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反映,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改善服务。对于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范围内的投诉也积极给予协调和解释。 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的合理投诉不予整改的,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你是哪里的呀,你们那里有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哪一个?你们那里的街道管理处和居委会工作正常吗?你们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吗? 如果你希望维权,这些都是你要考虑的问题,举个不好的例子,我在北京,我的一个同事住的小区虽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那些委员都收受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好处,其主任还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他把持着业委会的印章,现在他既不开展工作,又拒不交出印章,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本无法工作。 你如果一个人进行维权,就等于你在以一人之力对抗整个物业管理公司,实在是有难度的,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也很难承受,所以你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和周密的计划,关键在于取证和曝光,你必须找到可靠的媒体,在维权遇到阻力时能给你提供舆论的支持。例如,我们公司管理的一个小区,在维权时就把清华大学的违法行为曝光了,结果维权行为受到了国务院办公厅的关注,及时制止了清华大学的违法行为。 关于扰民的问题,如果物业不管你可以直接和看车的人谈谈,既然已经成邻居了,大家互相体谅一点。和气一点,你没必要和这些人发生冲突。 只要产权证没有明确说明此存车处的面积没有公摊,那么,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就是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存车可以,但这笔收入理论上说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当然,物业管理公司既然管理了,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一般物业费是不包含此类费用的)。 至于业主会所,也是个产权关系的问题,这个首先要清楚(因为有些开发商会在这里的产权关系上做手脚),物业管理公司把本来供其使用的管理用房拿来出租牟利,而侵占了业主共有的车库显然是不合法的,这应该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最后再次明确一下:由于此类问题的法律关系一般属于民法范畴,所以举证是很关键的,一定要设法随时随地搜集证据,还有就是如果需要采取行动一定要证据确凿,曝光彻底。一定记住要充分发动群众!!!但在采取具体行动时要协调一致、有组织有纪律,注意行动的合法性。

是用丝口拧上去,这个盖叫检修口,顺时针拧是紧,反时针拧是松,你说的是,应该擦去沙子,加上生料带拧紧,否则有可能渗漏污水。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一、容积率的内涵及其特性 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因此,容积率是城市区划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从微观上影响地价最重要的因素。容积率具有如下特性: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 房屋的单方开发成本=房屋单方造价+楼面地价+税+费 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 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 (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二、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规律 影响地价的因素很多,虽然各因素影响地价的途径各不相同,但其作用机制可抽象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影响土地收益来影响地价,二是通过影响土地供求关系影响地价。收益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市场供求关系使地价相对经济剩余量产生波动,决定了土地供给的经济剩余量的分配,使地价的变化趋于复杂化。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规律,同时受收益机制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总体说来,区位条件愈优越,地价水平愈高,供求矛盾愈突出,土地规划控制愈严格,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遵循“报酬递增递减规律”。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土地纯收益会随着土地投资的增加而出现由递增到递减的特点。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对地价影响的报酬递增递减规律表现在:在建筑密度一定时,容积率的增加,主要引起房屋层数的增多,随房屋层数的增多,开始时由于基础工程费及地基处理费的分摊,单方造价降低;当层数达到一定值时,就需要加固基础、增加电梯、加强抗震等,单方造价由下降转为上升,而单方售价则由于建筑容量的增大造成的建筑环境质量下降而呈递减趋势。当单方售价等于单方造价时,土地收益达到最大,土地价格也达到最高,此时的容积率为最经济容积率。若继续增大容积率会因单方售价低于单方造价而使土地投资收益开始下降,地价也随之开始下降。如(图一),MC为单方造价,MR为单方售价,某一容积率L时的地价是该容积率下的总收益(DCGF面积)减掉投资者资本、劳力的正常利润,剩余部分即为地价。当容积率等于M时,单方造价等于单方售价,土地开发的边际收益为0,总收益(DCNF面积)达到最大,地价达到最高,M为最佳容积率。超过这个容积率,地价开始向反方向变化,随容积率提高而下降。 (二)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与城市规模成正相关关系。首先,城市规模大,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高,地价总体水平高,楼面地价占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比例高,通过降低楼面地价来降低房屋单方开发成本效果明显,而小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低,地价总体水平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主要受房屋单方造价影响,通过降低楼面地价降低房屋开发单方成本效果不明显,而且房屋层数达到一定数值后若继续增加层数会增加单方工程造价;另外,大城市有比较系统的城市规划资料,土地开发受规划控制比较严,而小城市规划控制一般不严格,容积率的确定往往具有随意性,许多地方没有容积率这个指标限制,或有,但控制不严,而且有的地方政府为树城市形象,往往鼓励建筑物向空中发展,愈高愈好,容积率在这些小城镇缺乏实际操作意义。所以,城市规模愈大,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愈明显,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幅度愈大。 (三)容积率对同一城市不同区位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城市中心区位条件优越,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土地利用效益、土地需求量、土地稀缺程度、规划控制程度均高于其它区域,特别是城市边缘区,投资者的激烈竞争使地价随容积率变化的幅度保持或接近土地收益机制作用下的地价随容积率的变化规律;而在其他地区则随着土地利用收益、土地需求量及其稀缺程度降低,容积率对地价的作用程度随之下降。因此,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程度在同一城市表现为从中心向外围逐渐减弱。 (四)容积率对不同类型用地地价的作用程度不同。商业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最敏感,只能布局在少量区位条件优越的沿路区域,土地稀缺程度、供求矛盾比住宅、工业用地突出,容易形成卖方市场,众多用地者的竞争促使容积率增加产生的经济剩余主要以地价形式表现出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住宅用地对区位条件反应的敏感程度比商业用途弱,但比工业用地强;工业用地一般分布在城市外围,不但受区位条件影响最不敏感,而且受工艺流程的制约,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容积率的限制。因此,在同一城市中,容积率对不同类型地价的影响程度由强到弱依次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

带上产权人的身份证并亲自到房屋交易所办理查挡和遗失声明,然后有交易所为你办理新的购房合同和抵押合同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 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 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 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 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 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 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 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 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 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 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 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 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 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 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 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 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 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 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 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 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 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 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 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 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 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 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 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 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 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 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 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 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 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 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 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 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 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 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 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条例》同时废止。

最好用专门贴广告的地方!要是没有就自己做几块宣传板!总之不要破坏小区环境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