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2、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 (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3)有 1/5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4、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5、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1、依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2、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 (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 (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3)有 1/5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4、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5、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问 什么是居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