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企业未经过业主的同意在居民楼的顶端设置"中国电信"的信号发射器.小区居民认为其发射器的辐射会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因此要求物业企业将发射器拆除.但是物业企业无理拒绝业主们的要求.因此,我朋友以及其他一些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时间长达3年. 最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贴出公告,声称如果业主在2007年2月18日前不交纳2006年度物业管理费,将对业主提起诉讼.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的立场是否错误? 2)如果业主们想提起反诉,是否应该以要求拆除信号发射器为反诉请求? 3)业主们应该如何应诉,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由于我朋友的小区在福建省,这个案件的使用法律是否是.该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业主是否可以以该管理条例伪宪为由提起反诉? 谢谢各位专家的指点,本人将在线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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