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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赔偿,可以找物业和侵害人赔偿, 但物业管理公司只在其过错范围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这么做肯定是欠妥的. 首先要看这一规定是谁定出来的.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则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取消此约定.因为违法,因此并不需要50%以上业主通过,任何一个人,哪怕不是本小区的人都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这种行为. 如果这个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共同制定的,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那么就是合理的(不一定合法),你可以联合20%的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解决此事. 无论是合理还是合法,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应该收取"开门费",本身收取这个费用就是没有依据的,属于乱收费,你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有的,2005年5月1日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首先全面实行“住宅禁商”。规定中明文指出,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根据新规定,广州市民到工商局登记企业注册及提交经营场所时,只有房产证上标明是写字楼、商铺或商住用途的租赁房和自有房,才能新办或续办工商营业执照。而住宅、厂房、车库等非商用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商住用途的商住楼也并不是全部可为商用。商住楼实际上只是裙楼部分为商业用途,而楼上的住宅并不具备商用用途。 此后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应作出反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禁止的,所以你上网就你所在的城市,按"住宅禁商"搜索就知道了.如果没有的话,都可以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的或者联合大部分的业主向这位业主或租户反映意见,理性解决问题罗.

环境还好,人文差些,那里主要是原来的还迁房,人的素质在华苑稍差。别的还不错。出来就是公交车站。 我在居华里

首先,你们那个物业是按什么标准提供服务的?收费又是什么标准?他们该作哪些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吗?你作为业主都了解吗? 比如你说的消防措施,如果你们的楼建设的时候就没有,或是物业接手时有欠缺,业主委员会又没有拨钱补充,那就不是物业的责任了。邮箱也应该是建设时安装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义务安装。小区里的灯也是,如果是按照路灯(相当于大街上的)建设的,那就应该归城市的路灯管理部门管理(电费也是他们出),物业无权干涉,如果是小区的设施,属于小修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说应该由物业管理费支出修复(具体还要看当地的相关规定)中、大修和设备更新改造则应由业委会批准并拨款。 不过你说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不开发票,那是绝对不应该的!你可以向工商、税务以及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同时如果他们不能出具发票你可以拒绝交费! 给你提个建议,仅仅满腹埋怨于事无补,不交物业费最终会形成恶性循环——小区的设备设施无人维护,卫生环境恶化,小区的物业会因此贬值,而且其宜居性也会恶化。所以哪怕为了你自己的房子不贬值,你也应该好好了解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你们的物业管理合同,以便合理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就是干物业管理的,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们的物业管理公司肯定有问题,但是你所提的几条很难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不力的证据,所以才给你提了那几个问题。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一定要注意证据!!!

杨浦区 平凉路街道 惠民路440弄22号 江浦路街道 辽源西路190弄8号1室 大桥街道 杭州路66弄35号 长白新村街道 军工路911号 延吉新村街道 内江一村22号 控江路街道 延吉西路凤城三村24号 四平路街道 鞍山五村7号 五角场街道 三名路358弄65号 五角场镇 民京路825号 定海路街道 腾越路465弄11号 殷行路街道(示范型) 殷行一村30号 新江湾城街道 殷行路850弄53号1楼

隐患还不少,请你参阅下面转贴的文章 燃气助动车作为一种使用液化气为能源的交通工具,它的停放地点有着严格的限制。为防止液化气泄漏而发生意外,所有燃气助动车的车身上均写有“不得停放在地下室”的警告。而家住车站北路上的范先生却发现,几十辆燃气助动车停泊在楼下通风较差的地下室内,想到脚底下每天存在的安全隐患,范先生有些不安。 昨天深夜,在范先生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他家楼下的地下室停车库。刚走进车库,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这里通风不好,一直是这个味道。”范先生解释道。在车库内,记者注意到,这个地下室面积不大,有许多“小包厢”一样的停车位,一个“小包厢”大概能停2至3辆助动车,自行车则停在别处。这些停放助动车的“小包厢”有个特点,并不是每个“包厢”都有排气窗,但就算在有排气窗的“包厢”内,还是能闻到很重的气味。记者观察了一下,大约有17辆燃气助动车停在这个地下室内,而每辆助动车的车身上,都能找到写有以下字样的安全提示:保持停车处通风顺畅,不得停放在地下室。 管理车库的保安说,大约有20几辆燃气助动车停泊在此,他们此前并不知道燃气助动车不能停在地下室,当被告知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时,其中一名保安说:“不会吧,别的小区都是这么停的,应该不会出事的吧。”在仔细阅读了车身上的安全提醒后,保安才恍然大悟道:“哦,原来还有这个说法。” 在附近另一个小区的地下室车库内,情况相似,有近20辆燃气助动车停在通风不佳的地下室中。负责看管的是一对住在车库内的外地夫妇,虽然天天睡在这里,闻着刺鼻的气味,但他们也对身边潜在的危险浑然不知。 在返回的途中,记者又走访了附近几个小区的地下车库,大多数车库都停有燃气助动车。但在一个小区内,记者发现地下车库内只停有自行车与摩托车,所有的燃气助动车都停在室外的车棚。看车棚的保安说:“我们知道燃气助动车停在地下室的危险性,所以规定燃气助动车只能停在室外车棚,开始一些车主表示不理解,但得知其中涉及的安全问题后,都很配合将车停在室外,毕竟没人希望住在一颗颗‘小炸弹’上。” [晚报提醒] 记者从一家生产燃气助动车的厂家了解到,之所以有这个规定,主要是因为安全原因。燃气助动车使用的燃气钢瓶经过强化处理,不易泄漏,但气瓶阀门处比较容易损坏,从而发生燃气泄漏。如果在密闭的空间中泄漏,就可能引发事故。 一位消防部门人士更是肯定地说:“将燃气助动车停在地下室是一种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他解释说,地下室内停放着的一辆辆燃气助动车其实就是一个个液化气瓶。 由于液化气比空气重,一旦发生泄漏,在通风不佳的地下室中,它不易随着空气流动而散去,却会在某处渐渐聚集。当浓度超标后,如果遇明火,就会起火或爆炸。范先生楼下的地下室中,那些不通风的“小包厢”正是液化气聚集的最佳场所。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应注意审查涉及物业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查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正确处理纠纷,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在物业管理 纠纷中,主要涉及三类合同,一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 发商签订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 议: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产 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另一物业管理公司承 包 的书面协议;三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将物业管理权 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书面协议。在审理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注意判定合同 的效力,以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称聘用管理合同)时,应主要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 资格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来审查其效力。物业管理 权是因业主享有物权所派生出的权利,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应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或是与业主 约定可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而非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 由业主(或特定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 于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刚起步,在购房者购房时,物业管理多是作为商品房售后 服务的一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约定购房者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 .随着物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日甚,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使物 业管理权的一方,续聘或选聘房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 业管理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格的当事人,一方为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管 理委员会,另一方为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企业。原由业主或无物业管理经营权的 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应以建设部的《办法》施行之日起划分 ,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宜以房地产开发商无物业 管理经营权来认定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可继续实施物业管理 ,但不得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阻挠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19 94年4月1日后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办法》已规定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统 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 理,或注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仍与业主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效力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保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对于业主不能 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物业管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管理费,其收 费标准、范围要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和滞纳金,未经批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对属于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 墙体、屋顶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许业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赋予房地产商使用权而不 向业主交付相应对价的,均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售房产的大业主 ,未经业主同意随意使用属于其他业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墙体、屋顶等并获取收益的侵权行为 常常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中出现侵犯业主权益的不平等条款的,应确认部分无效 .? 2.注意审查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权在其手中,而在无能力或精力实施物 业 管理时,或为牟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将受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经营权发包 给其他的物业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收取、上缴物业管理承 包金及业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建设部《办法》中规定,小区物业管 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管委会才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 供有偿服务。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其 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权实质上不是物业管理权,而是受托管理权,将受托管理权发包、转让给 他人经营,这种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有受托管理 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权发包,其无权收取物业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则未依法取得受托 管理权,其要求业主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注意审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内容。业主或代表业主的 管委会委托、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据此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质上是 属于前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无其它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确 认有效。但在实践中引起纠纷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则大多不是业主或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 签订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司与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由正在对物业进 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的合同,这种类型的物业委托管 理合同,其性质与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经业主同意,将取得的委托管理权转让给 他人,由他人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 业主将物业委托给其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业主对所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 理能力的信任,物业管理公司既无权将享有的受托管理权转包、转让,也无权另行委托他人 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根据民法理论,转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经委托人(即业主 )同意,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管理权转托他人行使,所签订的物 业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利益,实施了无权转委托的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在审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的合同区分开 来,后者依《办法》及物业管理的需要,是允许的。? 三、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建筑物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用途多样化格局的形成,物业管 理的方式也呈现了多样化。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也不尽完善 ,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些类型各异的案件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困难、争议问题较多的现象。笔者试对实践中有争议或急需明确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作出决议的程序问题。 由于住宅小区或商厦的业主人数众多,难以分别行使物业管理权,为此产生了业主大会制度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部《办法》中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但《办法》未对业主大会制度,包括业主大会如何召集、选举如何行 使权利、作出决议等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性规章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 理规定》中已有对业主大会制度和管委会制度做出规定,但不尽完善,实践中存在问题仍急 需明确。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物业管理?在什么情况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如何 选举产生管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征集业主的选票是 否可行?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是一房产证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确定一定的建筑面积为 一票?这些问题很具体,但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笔者认为,业主要行使物业管理权实现自治,应尽早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物业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既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召集,也可由业主自行召集, 但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在未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出 席的情况下,分别书面征集业主意见而成立管委会或通过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的决议的,不能确认管委会或有关决议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或商厦物业 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及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形成业主大会有效决定的程序。 住宅小区或商厦,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 出售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 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呢?显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 部出售前(这一过程也许很长),业主不能行使其物业管理权,则难以保障业主应享有的权 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达一定的比例,其时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召开业主大 会也难以体现小部分业主的利益。因此,确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达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管委会,这是保护业主利益,规范物业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住 宅小区或商厦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达 到50%以上的,应规定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管理 部门组织下或自行召集下,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这对于保护业主的物业 管理权是较为有利的。? 关于业主的投票权如何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效 ,这是业主实际行使物业管理权的重要一环,应在平等、公平的原则下确定业主的投票权。 由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积和共有的面积来确定,如以每一产权人 或使用人一票,对购置较大房产份额的业主或出售率不高而为大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似不公 平。如单纯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投票权及票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积很小的房屋,其业主如无投票权,其权益如何体现?笔者认 为,应规定业主或与业主有约定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使用人,不论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大小,均应享有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投票权,但所代表的票数可有区别。如可以每一单元房 屋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一票的单位,每一计票单位的建筑面积享有一票, 计票单位面积以下的业主,每一产权人有一票,非业主使用人的投票权从其与业主的约定。 如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计票单位,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 每 一产权人享有一票。这样既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充分考虑了小业主的利益。业主 大会的决议,如要求所有业主通过方有效,则往往会只能形成议而不决的局面,反而不利 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在合理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基础上,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须由出席 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这部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份额 达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则可最大程度地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 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 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 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 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 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 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管委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 务。管委会经业主大会按确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后,应由业主联名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房地产开 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认。未经登记确认, 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管委会予以登记的,视为管委会尚未依法成立。对于 依法成立的管委会的主体资格,有一种意见认为,管委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对此意见, 笔者不敢苟同。《办法》赋予了管委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 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管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办法》毕竟是规章,且在确认其签订物业管理 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必然涉及在实践中已发生的管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因物业管理发 生纠纷,管委会能否以其名义参加诉讼?笔者认为,管委会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依法成立 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诉法第49条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管委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 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但毕竟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在 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商住两用楼或商业、娱乐业等用途的商厦的物业管理问题。 与住宅小区的用途不同,商厦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在商厦出售、出租后,为了维护商厦业主 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应配套的公用设施的良好运行,商厦同样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 化的物业管理。而实践中,许多商厦仍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份额占绝对优势的大业主直接 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商厦的档次普遍较高,对提供管理服务的要求更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 他物业管理则往往以较高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常为此引发纠纷。而建设部《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有关服务收费办法,都只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予 以规定,未对商厦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收费进行规定。地方性规章中,亦鲜有将商厦管理纳入 物业管理的范畴,使商厦业主如何行使物业管理权,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如何确定既无法可 依,也无行政规章可依。由此产生的纠纷难以妥善处理,不利于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体系的建 立和完善。因此,应将商厦的物业管理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以规 定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物业管理为基本框架,分别根据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特点,明确各自的服 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方法,以及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方式。? (四)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常因物业管理费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为迫使业主或使用人 交纳管理费,在业主或使用人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 ,为此常引发诉讼案,业主和使用人以收费不合理、停电等构成侵权提起诉讼或抗辩。采取 停水电等措施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管 理费行为可依聘用管理合同追索,采取严重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经营、居住的停水电等行 为,是侵权行为;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停水电等是因业主、使用人欠费所造成,停水电等行 为不构成侵权。由于停水电等措施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的经营、生活,易使矛盾激化,妥 善处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办法》中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 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未赋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利。而原《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则规定对欠费的业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电等措施。笔者认为,在业主 或使用人的确欠费的情况下,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是否违约或侵权,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或不可以采取停水电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如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收费 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物业管理费主要分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 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众 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以及特约服务的费用。这三项服务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业主仅拖 欠公共性服务或特约服务的费用,而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采 取停水电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 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等部门停水、电、气的,物业管理 公司不承担责任;如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致使有关部门停止供水 、电、气的,则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有关部门并未停止供水、电、气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公众代办 性质的服务费用的业主或使用人,能否采取停水、电、气的措施?笔者认为,对被拖欠费用 应依法追偿,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迫使业主、使用人交纳费用的行为,侵 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关法规或规章中不宜赋 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等权利。?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只有近几年的时间,需探讨的问题 还很多。由于目前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 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 主、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物业管理 健康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建议在物 业管理法律规范中,确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的管 理体制,将住宅小区和商厦的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物业管理中有关的权利义务、操 作的程序、规则,使物业管理行为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便于给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 纷案件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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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 半淞园路街道 西凌新村 第三居委会 西三 居 委 名 西三 电 话 33183283 地 址 西藏南路1374弄31号101室 周边环境 南西凌家宅 东西藏南路 西制造局路——斜土路 北斜土路 楼主保险起见打个电话到962200再确认下.他们一般都知道的. 楼上的,我确实不确认。所以写了可能. 因为 上海市 黄浦区所有街道都在这里. 不知道有没有五里桥街道,建议楼主打962200确认最安全. 黄浦区 · 南京东路街道 · 外滩街道 · 老西门街道 · 半淞园街道 · 小东门街道 · 豫园街道

售楼部现场管理制度一、签到1、售楼部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由现场主管负责核实,作为当天的考勤记录。因事、因病不到者,事先必须向销售主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获准后及时通知现场主管。事后必须销假,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签到或弄虚作假,否则作旷工一天论处;2、员工因业务需要不能签到者,应提前向现场主管报告,得到批准后按批准时间到岗签到;不能提前报告者,应在事后主动向考勤负责人报告,经核实后由考勤负责人在签到簿上如实登记。否则按以下第二条处理。二、员工上下班1、售楼部员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星期由现场主管按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轮休二天。售楼部按实际情况,经营销部主管批准,可分早班与晚班;展销期间提前30分钟到位。2、迟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后签到者即为迟到;早退以是否按时离开工作地点为准,迟到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作旷工处理;3、售楼部员工严禁午睡;4、凡上班时间因业务原因需要外出者,应在外出之前向主管和考勤员说明,如未经准许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事后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作旷工处理;5、凡迟到一次者扣半天工资,每月累计三次者当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则扣5天日薪。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者,扣除当月薪金,予以开除处理;6、不准在售楼现场大堂吃零食、化妆;7、打私人电话不能超过三分钟,如遇客户要长谈,注意控制时间,展销期间不能打私人电话;8、接待顺序按照到本顺序;9、每一次接待完客户要立即把桌凳复位,以及清洁台面卫生;10、进入售楼部一定要穿工作服,打领带;;不能穿便装进入前台;11、每天上班签到后,一定要看留言本,而且阅后要签名,如没有阅读或没有签名,白单处理;12、不能聚集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杂志;13、上班时间女士不准穿凉鞋,应穿包头黑皮鞋;14、每次带宾客参观完工地后,回到售楼现场前应及时事理好自己的仪容仪表。三、假期申请1、员工因病请假者需持有区级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说证明书;2、员工因病请假者应提前申请,事假半天以内应报销售部主管品头批准;超过一天(含一天)需提交请假报告,由销售部主管审批同意后执行。若事前没请假事后又未补办申请单者,作旷工处理;3、凡公司刊登广告日、展销会期间,任何售楼人员不得请假,特殊情况者,需经理级领导批准。四、售楼现场工作记录每日工作日记、每日来人来电统计表、来电登记表、每日成交销控登记表、每月成交台帐、楼盘销控统计表、每月市调对比表、客户意见综合分析表五、卫生值日售楼部现场由现场销售人员负责打扫,每天一次保证卖场清洁。现场人员岗位职责售楼经理职责:(1)负责现场操作控制管理(2)培训现场销售人员、指挥协调现场各方面人员,营造销售气氛,辅助成交;(3)制定阶段性销售计划及推动实施完成销售目标;(4)负责和代理商、广告商沟通现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信息;(5)协助和参与基础上销售策划。现场售楼主任职责:(1)负责售楼部的日常管理及文书工作;(2)协助售楼经理落实各项工作;(3)负责人员培训计划;(4)负责监控售楼部、工地现场及外展点销售活动;(5)销售人员岗位分配,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并负责检查;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质量;(6)协助成交、签约。售楼主任助理职责:(1)培训卖楼人员,培训新人;(2)每天提醒各工作人员任务完成量,及时反馈现场售楼部工作进度,并且主要负责检查各种表格及在售楼部每一样细节一定要起到带头作用;(3)监察院控现场情况。高级销售代表职责:(1)推行销售计划,协助主任助理完成工作;(2)主要负责周边楼盘市场动态的收集及售楼部最新资料的收集;(3)及时和现场主任沟通,召开市场调查会议;(4)定期安排售楼部全体人员进行市场调查。销售代表职责:(1)负责完成销售任务及跟进工作;(2)收集客户签约时存在的问题(每周一次)并提交销售主任。销售接待员职责:(1)负责推介基础上示范单位,促进成交及协助签署预售合同。备注:以上各岗位人员如不能充分完成工作时,全体同事应予以配合。售楼人守则一、基本素质要求1、良好的形象+诚恳的态度+热诚的服务+机敏的反应+坚定的信心+流畅的表达+积极的进取=TOPSALES;2、员工工作应积极主动,要勇于负责。做好自己的职能工作,同进应主动协助其他同事的工作,任何事情应做到有始有终;3、员工应追求团队精神,部门之间、同事之间提倡团结协作,沟通情况,相互信任,注重整体利益;4、公司职员应主动提高、完善自身的专业水平,关注市场动态,捕捉市场信息,对外注意自身形象,不得向外透露有关公司业务的商业机密;5、员工工作要追求效率,遇到问题应尽快处理,能不过夜的事情不要拖到第二天。二、基本操作要求1、按公司规定时间正常考勤,保持公司整洁形象;2、虚心诚恳,认真负责,勤快谨慎,绝对忠诚;3、严守公司业务机密,爱护公司一切工具及设施;4、主动收集竞争者的售楼资料,并及时向主管汇报;5、业绩不靠运气而来,唯有充实自我,努力不懈,才能成为成功者;6、经验是从实践中积累而来,对任何上门顾客均应视为可能成交之客户而予以热情接待;7、同事间的协调和睦与互相帮助,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提高工作效率;8、凡公司刊登广告日,任何业务人员不得请假,必须无条件全部到位工作。三、基本纪律1、所有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公民;2、所有员工应热爱公司、热爱公司的事业。并珍惜公司的财产、声誉、形象;3、员工除正常休假外,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4、员工要严守公司纪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的现任与义务;5、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的劳动、新重别人的选择、新重别人的隐私;6、员工要注重自己的外表形象,要以整齐端庄的仪表、温文而雅的举止,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7、员工在工作时要有分明的上下级关系,欣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示并努力付诸实施。严格遵守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须准时参加所属的各种例会,按时向所属的主管人员递交各类工作报表;8、职员应自觉维护公司形象,注意保持售楼部的安静整洁,严禁喧哗、嬉戏、吃零食等所有破坏销售部整体形象的行为,不准在公共场合化妆、换装,不能擅入其它部门,以免影响其它部门工作。不允许在上班时间随便外出,如遇特殊事情必须由主管级以上领导批准;9、工作时间内不允许打私人电话,确实有事打电话应做到长话短说,不能超过三分钟;10、不许有冷淡客户、对来访客户视而不见或出言粗鲁与客户争吵事件(现象)发生;11、职员不能进行有损公司的私人交易活动,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损公利已的私人行为及进行任何超出公司指定范围之外的业务,如有此类行为,须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有权终止聘任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未经公司许可,不得私自代已购客户转让楼盘;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委托代售楼盘;未经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修改合同条款。12、员工要爱护公司财产,凡属人为损坏公司财产的,公司有权在求赔偿,公司所配备使用的贵重财产,在离退职时应交还公司;13、在办公室内严禁吸烟,保持清新的工作环境。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视情况给予如下处分:有如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扣发部分至全部工资或奖金:1、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司的指令;2、未经允许擅离工作岗位,影响工作;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重大失误;4、对上司有不礼貌的言行举止;5、工作时间不专心本职工作,随便串岗聊天说笑;6、一个月迟到多次者;7、一个月旷工两天者;8、人为造成公司意外损失者。有如下行为者,公司给予开除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1、向客户索要回扣;2、挪用、盗窃公司的资金、财产;3、刑事犯罪;4、蓄意破坏公司财产;5、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三次以上;6、泄露公司商业情报,以公司名义私自拓展业务,进行私下交易;7、在同行业中兼职。售楼人业务守则一、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任何一个售楼人,都是售楼部这个团队中的一员,因而要求每位售楼人必须具备团队协作精神,不允许出现互相排斥的现象。给售楼领导的贴心建议:一旦出现互斥现象,领导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这会对售楼部这个整体造成毁灭性破坏,应该立即着手解决勾心斗角的现象,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给售楼人的贴心建议:如果你不重视培养自己的团队协作精神,那么你就分失去许多东西:包括同事友情、和谐的人际关系、被上级提拔的机会等等。那么你就全孤立的存在于这个团队,当你需要人家的帮助的时候,就没有人会向你援手,并且久而久之,上级发现你缺乏团队精神,完全可能炒你的鱿鱼。记住,只有协作才能创造共赢的局面。二、良好的职业道德:用人先用品德。一个人,即使其能力再强,如果品质不好,也坚决不能用。一些售楼人常常假公济私(私自拿回扣)、抢同事客户、泄露公司机密、诽谤同事和公司、损坏公司财物。给售楼领导的贴心建议:对于这类人员,上级主管应对其进行教育,如果教育无效,无论其业绩多么辉煌,都要毫不惋惜地辞退,因为品质不好的人,就象一个毒瘤,不予以割除,就可能危及整个生命。给售楼人的贴心建议: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喜欢品质不好的人,因为品质不好的人只会给集体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千万不可有侥幸的心理,事情往往侥幸心理上,有些人总是侥幸的认为,我就做这一次,下次就不做了。可你是否知道,也许就是这一次,就影响了你整个的人生。与同事相处,切不可条同事的小报告。打同事小报告的人,等于抑了一种方式打自己的小报告,明天人家就会打你的小报告。有话就当面说清楚,不可背后放言。如果你工作在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中,心情也是畅快的。如果你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你就会成为同事眼中的污点,同事之间不和,你的心情就会受到影响而变得抑郁,这又是何苦呢?请谨记:品质是金。三、良好的进取心:如果售楼人缺乏进取心,是不可能精通业务技能的,也就不可能干出不凡业绩,并且还会影响他人,削弱同事的进取心。给售楼领导的贴心建议:对缺乏进取心的售楼人,领导不要轻易采取辞退的做法,因为其本质上并不坏,只是惰性强点而已。而应对其教育,最好是先做他的朋友,以朋友而不是以上司的身份去开导他,要用拉家常的方式,这样人家比较容易接受,如果你摆出一副领导的姿态,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他会认为你在就教,对你的话充耳不闻。如果开导一次不行,再来第二次、第三次,不要放弃,记住,人都是通情的。如果你的开导没有见效,并不是对方孺子不可教也,而是你的方法不得当,再选取另一条道路吧,只要你不达目的不罢休,你会成功的。越是难教育的职员,如果你能开导成功,越能显示出你的非凡才能,也说明你是适合当领导的。如果你放弃,你就不是一个好的领导。给售楼人的贴心建议:现时有一个流行的话:今天不努力工作,明天就要努力找工作。这话是很有道理的,一个人,工作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挣钱和实现自我价值。如果你没有进取心,你就会碌碌无为,就会在看到别人取得成绩时而心中酸酸的不是滋味,与其如此,何不培养自己积极的进取心呢?工作着是快乐的,当你的惰性“起床”的时候,你就赶快想想失业的失落和艰难,这样你就会战胜自己。人生最大的快乐,就是在工作中取得成绩,但如果没有进取心,你就无法取得成绩。快乐的事,你为何不做呢?别再得进且过了,赶快行动吧,成绩和快乐在等你呢,你的家人也在等着分享你的成绩的快乐呢。售楼人的基本要求一、良好的形象仪表:售楼人员是开发商销售第一线的排头兵,担负着直接与顾客接触的重任,因而要求售楼人员有良好的形象仪表,但这并不是说,一定要长得漂亮英俊,只要五官端正就行,但一定要穿戴整齐清洁,仪态端庄大方,礼貌待人。二、优质的服务态度:在接待来访顾客时,要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向顾客打招呼、主动安排顾客入座、主动拿售楼资料给顾客看。一切要彬彬有礼,不允许有任何对顾客不满的情绪发生,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坚持“顾客是上帝”的原则。三、流畅的表达能力:在语言表达上,一定要达到流畅的程度,说理性强、逻辑思维慎密。四、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损公肥私、损人利已,不在背后说长道短,严守公司机密,离职后不到公司的竞争对手企业去任职,不说公司坏话,善于团结同事、乐于助人,不打小报告、不打击报复,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进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五、良好的专业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营销和房地产有一定的了解,熟悉当地相关政策法规。如果是新手,要求具有好学精神,在很短的时间里全面熟悉专业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六、良好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处理同事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一切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上相互协作,不拖后腿。七、较强的公关能力:销售与公关是一脉相承的,销售隶属于公关范畴,对顾客要关于公关变潜在顾客为目标顾客,努力达成交易。八、稳重扎实处变不惊:要求售楼人员办事沉稳,具有应付各种复杂事情和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售楼人的义务一、积极维护开发商形象:不做任何有损开发商形象的事情、不说任何有损开发商形象的话。将开发商形象放在自身形象之眩。碰到有损开发商形象的事情,要及时予以制止,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二、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义务对公司的任何财产安全负责。三、同事之间互相监督:无论是上级、下级还是现级,都有义务监督权,发现同事中有损公司或他人形象的利益、拒不执行公司指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等不良行为者,应予以制止,制止不果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四、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对上级领导要尊重,不向上级领导讨价还价,对同事要团结,不相互拆台、拉帮结派。五、高风亮节宽宏大度:不斤斤计较,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先从集体角度考虑,积极维护集体利益,先集体后个人、先人后已。六、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进,要积极为公司整体发展着想,多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建设竭尽全力。售楼人理论基础售楼人的理论和其售楼的实际操作技巧是同等重要的。据调查,许多售楼人,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却缺乏良好的理论基础,有点像酒店业的服务员一样,只懂得接待顾客,却不懂得服务知识。光有操作经验而没有理论知识,全严重制约销售。售楼人必须具备的理论知识有如下几方面:一、营销基础知识二、广告基础知识三、房地产基本知识四、当前当地房地产走势五、企业管理基础知识六、服务基础知识七、企业文化基础知识八、推销的基础知识九、装修装饰基本知识十、物业管理基本知识以上八项的基本知识必须要掌握,一个售楼人如果只知道机械地接待上门的顾客,却不懂营销、广告、服务的企业文化的基本知识,甚至对房地产的基本行情也是一无所知,这是不可能接待好顾客的,当顾客提出质疑时,就会无从回答,任何一个顾客面对这样的售楼人,都会丧失信心的。售楼人心理素质售楼人始终出现在营销第一线,要面对面与顾客打交道,而顾客又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其性格也千差成别。如果售楼人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就人严重制约售楼成绩。因而要求售楼人必须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在与顾客打交道时,无论顾客做了什么事、说了什么话,都要笑脸相待,一笑泯恩仇。售楼人要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控制水平心态:不要让自己易怒、易躁,要将心态控制在一条水平线上,保持心态起伏的幅度不要过大,无论遇上什么事都要令心态不要过分起伏,碰上喜事不要过分激动,遇上坏事不要过于悲伤,始终保持着一份平静的恬淡心情。二、培养乐观精神:凡事都往好的方面想,当顾客出现异常举动时,不防试着往好的方面去思考,这样容易将自己与顾客站在同一情感线上,也就容易理解顾客的言行。三、保持一份童心:孩童是天真烂漫的衬出自己的优秀吗?售楼人归纳总结与信息反馈归纳周期分为:日归纳、周归纳、月归纳、季归纳。归纳是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为下一步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归纳总结的内容:谈判方面:对与顾客的谈判作归纳总结,这次与顾客的谈判与往常和顾客的谈判有什么不同?自己在谈判时的态度、语言运用、方式方法是否得当?礼仪方面:接待顾客的礼仪有否不妥。介绍方面:在向顾客介绍楼盘时有没有碰到新的问题点、介绍时有没有出差错、介绍的方法顾客能否接受、介绍时是否突出了楼盘特色和重点。签约方面:在签约时顾客有否提出新的条件、顾客对合同的质疑有哪些。成功方面:成功签单的原因是什么、顾客看中楼盘的哪些方面。失败方面:顾客不签约的原因在哪里、是楼盘因素还是自己个人因素。顾客方面:顾客属于什么类型、与往常的顾客有什么不同。在进行归纳总结后,关键的一步是要找出最好的一面和最差的一面,然后再一一予以解决,对好的方面加以发扬,对差的立即着手进行解决,避免重蹈覆辙。归纳总结的步骤:记录、整理、分类、分析、立档、反馈、解决。将工作过程的重点部分记录下来,然后对记录进行整理,在整理时要对记录资料分门别类,然后做系统分析,找出成功与失败、新问题、新观点,将其存档,并反馈给上级领导,最后就是寻求解决方法。归纳总结的目的就是找出差异点、空白点、疑点、新问题。然后分两步进行:一是信息反馈,将信息反馈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做出决策;二是自己消化,便于自己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自我。售楼员工作程序图示:区域楼市的整理-竞争对手楼盘的基本情况(优劣势分析)--自身楼盘资料的收集和建立--文件和表格的建立--整理吸引买家的优越点拿出自身楼盘劣势应对措施--全面了解楼盘工程进度--(搜集客户信息--筛选客户信息--访问客户)--接待来访客户--介绍楼盘情况--解答客户问题--带客户参观样板房--(楼盘现场)--为客户度身订造买房个案--记录与客户的谈话过程--建立客户档案--信息反馈给上级--电话跟踪客户(上门拜访客户)--再度接待客户--与客户签订预购书--提醒客户交纳预订楼款--提醒客户签定正式认购合同--售后服务--信息再度反馈--综合分析与调研。一、前期准备工作1、熟悉区域楼市概况、自身楼盘情况,深刻认识楼盘自身的素质、周边楼盘的情况以及所处的环境等。熟悉及理解销售资料、确立销售信心;(1)熟悉现场特点:熟悉并遵守现场的管理及公司的规章制度;(2)销售资料的工具的准备,例如:资料夹、计算器、名片、笔、工装等;必备的销售工具以适当方式放在适当位置,方便取用。如笔不可随总挂在胸前或衣襟处,可卡在资料夹封面或放于衣袋内。计算器、名片及派发给客户的售楼资料放于资料夹内。二、接待规范1、站立;2、迎客;3、引客;远远见到客人向售楼处走来时,售楼员应立即手夹准备好的资料,两名售楼员对称,分两侧直立在售楼部内,近门侧而立,当客人进门,脸带笑容,主动迎上支对客人说:“欢迎光临”,递上自己的名片“我是xx小姐,先生请过来这边。我帮您做一下楼宇介绍”等。伸右手指引客人内进,客在内侧走,销售员在外围带动。同时,其他销售员应及时补位,保持有人员站立于门口。请教客户姓名,然后互相递换名片,例如,接待有头衔的“经理”、“董事长”、“负责人”时,应说:“先生这么年轻就是公司的xx,实在不简单,哪天有机会向您请教成功的秘诀。”如无头衔的在介绍到一定的进程中你可说:“先生仪表出众,独具慧眼能看准我们的楼盘,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所作为的。”夫妻同来参观或携带子女同行的,在先生面前赞美她先生,在夫妻面前赞美小孩等。销售叫要适当的恭维客户,以建立沟通管道,这样也较容易使客户形成购买意向。三、介绍楼盘情况准备好楼书、计价表等资料--(视听区)模型、展板介绍--示范单位介绍--实地介绍--引客到洽谈台。1、模型介绍指引客人到模型旁介绍外围情况介绍现在所在的位置在那里,方向方位,楼盘位置、楼盘配套、路名、附近建筑物、附近配套设施、公交网络、人文景观等等。介绍完后,指引客户到洽谈台就坐,从手递上名片及售楼资料,其他售楼员及时递上水、上茶。2、基本要素介绍小区占地规模、房屋层高、绿化率、小区配套设施、发展商、建筑商、监理商、户型间隔、面积数、均价、特价单位、物业管理、建筑风格、过往业绩、目前主力推介单位等等,同时询问客人需求,了解客人的想法,然后起身带客到示范单位。3、参观样板房、示范单位样板房:介绍房型间隔优势,实际的装修标准,家俱摆设状况。示范单位:重点突出“示范”性,指引客人如何二次装修、家私如何布局、间隔开间如何改动等等。4、楼盘实地介绍(小区实景)须视各现场的具体特点而定,是否看现场。重点是眼见为实,推介优点,结合现场实景、人文景观,扬长避短,强化楼盘实景优势。要注意工地现场的安全性。四、洽谈、计价过程洽谈推介--询问销控--计价--求助主管(或经理)--促进成交1、带客坐到洽谈台,推陈出新介具体单元,让客人背对门,最好能面对模型效果图。同时,其他售楼员应及时添加茶水。做好配合,营造气氛。2、根据客人需求,重点推陈出新介一到二个单元。3、推荐付款方式。4、用《计价推介表》详细计算楼价、银行费用及其他费用等等。5、大声询问销控,以营造销售气氛,注意询问销控的技巧,给销控人员作提示性询问。6、关键时刻应主动举手邀请主管促进成交,并进行互相介绍,对客人说:“这是我们销售主管,某某经理,他对这个楼盘相当熟悉,他一定能帮到您及能满足您的需求”,对售楼主管说:“这是我的客户,某某先生,他是很有诚意来看楼的,我已帮他推介计算了这个较好的单元”。从而进入较实在的谈判、拍板阶段。五、成交进程交临时订金--营造成交气氛--补足订金--签订义购书--跟进已购客户(间断储备新客户)1、当客人表示满意,有购买欲望时,应尽快促进成交,让其交足定金,可说:“某某先生(小姐),有没有带身份证?”边说服力边写认购书,即使客人说没带也无妨,可说:“签约时再补”。一边写一边对客人说:“财务在这边,请过来交款”,“恭喜您成为某某楼盘的业主,恭喜您。”用力握紧客户的手。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然后大声对销控人员报告已售出的单元号。2、当客人要再考虑时,可利用:(1)展销会优惠折扣(2)展销时间性(3)好单元的珍稀性、唯一性,促使顾客下临时计金,24小时再补足定金。3、交定金后,应及时提醒客人下一次缴款时间、金额、地点及怎样办理手续等等。4、来客留电、登记方式。最后必须注意的是,售楼人要提交成交原因分析报告,将该顾客成交的原因进行分析,报告给上级主管。

车辆停放管理是物业的责任,这件事物业有责任,就应该找他们,不管就到当地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

我是装饰公司的项目经理,我们公司像你这样的情况,一般会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地板裂缝,又不想铺木地板,我建议你去买一种地板胶,有点像薄膜性质的,有颜色,伸展性很好,应该能掩盖地板裂缝,你去建材市场找找,肯定有 2、墙壁裂缝有两种处理方法,你可以自己选择 一、就像上面所说的用立邦漆,不过处理方法有点复杂,先把墙壁的粉刷层全复清除,直到看见水泥层,把裂缝剃成V形槽,用建筑胶填充,待完全干燥后,在上面刷百乳胶,贴的确良布,要稍微厚一点的,上面工序做完后,批内墙腻子打底,干燥后,打磨平整,刷乳胶漆,如果是正规内墙工人操作,保证半年不出问题,应该没问题, 二 、在有裂缝的墙壁处,直接用九厘板,面板座造型遮盖,效果应该是最好的,不同功能的房间做不同的造型,不过成本可能有点高, 有什么不清楚之处可以到我的博客留言,我会尽快回复:

目前来说还是不可以的,不过出台以后就可以了,到时候如果集体都不愿意请物业管理公司的话,可以自己自发组织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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