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的车是几成新的了,不过索赔是肯定的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和你的小区就是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关系,他有保护你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你的车丢了,可以找.百分之百都有可能的.不过你要证明确实是在小区里 丢的.
看你的车是几成新的了,不过索赔是肯定的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和你的小区就是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关系,他有保护你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你的车丢了,可以找.百分之百都有可能的.不过你要证明确实是在小区里 丢的.
小区停放车辆,有的采取“泊位证”,有的以保管合同出现。前一种类似租赁场地,本案中如果双方在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看管轿车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是一种准合同行为,即业主一旦接受该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承担超越物业合同之外的义务,而业主(还有外来车辆)并无任何约定义务,这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讲风险很大。如果能就车辆看管另行特别约定,即有合约者采取“领卡”、“交卡”,并严格执行,无合约者则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看管义务,赔付风险自会降低。
其实要看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矛盾,其实大多数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直接矛盾并不多,除非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较底.不为业主着想、服务不周到、消费与服务不等值等问题才会引起业主的不满。个人觉得如果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相信矛盾有可能会减少。
如果地下室和保安厅是在小区房产建筑范围之内的,产权属小区所有的,则属公摊面积. 一般来说,这些不能挪做他用!
酒店式公寓概念最早起源于欧洲。是当时旅游区租给游客供其临时休憩的物业,此种物业的客人虽然只是做短暂的休息和停留,但是提供给他们的是统一的上门服务,所以有酒店的性质,但又相当于个人的“临时住家”,这就是酒店式公寓的雏形。 所谓酒店式公寓,就是拥有独立产权、配置包括厨卫在内的综合套间物业,整个大厦提供酒店式的商务服务、保洁服务、物业服务、租赁服务。投资者既可以像购买普通住宅一样用于自住,又可以交由大厦以酒店的形式出租,获得投资回报。 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的服务,公寓式的管理”是一种只做服务,没有任何酒店经营的纯服务公寓,大多用于投资。
这本身属于交房后的后续工作。 若要尽早完成该项工作,一方面要尽早建立业主委员会,催促物业完成小区公共设施和道路绿化,另一方面也要看物业本身的主客观条件。 但无论如何都应该交物业费。
拥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以说是拥有高品质生活的前提,但由于十堰目前物业管理水平的良莠不齐,接连不断的物业纠纷实在让人头痛不已。那么业主在面对物业纠纷时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一些常见的纠纷类型,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停车位收费纠纷 按产权确定受益者 小区内停车位的收费到底归谁?这让家住东岳路某小区的业主摸不着头脑,业主认为小区停车位属于公共空间,其收费应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管理,此项收入应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王世堂:小区内停车位的收费应按产权确定受益者,一般来说路面停车位除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其它收益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自有产权的停车位,没有公共收益,拥有停车位产权的业主所缴费的停车位物业费或管理费归对车辆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对于地下停车位如果业主购房款中不含地下停车位的公摊,则收益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可以办理停车位产权;如果业主购房款中含有地下停车位的公摊,则该项收益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应归业主共有。 同时王世堂提醒,为了在相类似的物业公共空间纠纷中能够保障自身权益,建议购房者最好留下购房时的沙盘照片、广告或宣传页,以备纠纷发生后可以做到有据可依。 物业费捆绑水电费 业主可投诉物业管理公司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若业主欠物业费,物业管理人员则不再代收水电费。六堰某花园业主王先生,就遭遇过这样的烦心事。当时,王先生由于不满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取得资质就先行收取3个月的物业费,而且服务有瑕疵,从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以其不交物业费为由,也拒收水电费,从而给王先生的生活带来麻烦。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程义军律师:物业管理中将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捆绑收取,业主不交物业费或违背物业管理条款就停水停电属“霸王条款”。水电属国家公共资源,又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享用这一社会公共资源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将社会公共资源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捆绑在一起,以停水停电手段,达到物业管理收费的目的。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是违背业主意志的单方面“霸王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当初签订的合同当中,明确写有物业管理公司有代收水电的义务时,业主可以凭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权责,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公司疏于防范 业主失窃理应赔偿 明明每个月按时交纳了10元钱的物业管理费,但家住三堰亨运集团家属楼的邵女士,在10月11晚家中被盗抓捕小偷时,不仅没有得到保安的帮助,事后物业管理公司反倒还以保安24小时值班已尽到职责为由,拒绝承担邵女士和另外某被盗业主的损失。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王世堂: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交了物业管理的情况下,必须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负责,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注明,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不必承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侵害的责任。但如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系物业管理公司疏于防范而造成的,只要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公司未尽责的证据后,业主可以要去物业管理公司酌情给予赔偿。 违约金抵物业费 购房者可拒绝 2005年9月份,吴先生在北京路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交房时间为2006年2月16日,合同上注明如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后来开发商没有如期交房,直到今年5月才通知他办理入住手续。最近,吴先生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后,开发商称违约金可折抵物业管理费,并许诺自入住后,物业管理公司可免收一年物业管理费。而吴先生表示只要违约金,结果双方一直为此事僵持不下。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程义军律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而且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购房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拒绝。 另外,用物业管理费折抵延期交房违约金,还有可能侵犯小区其它业主的合法权利。所以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物业管理公司擅设广告牌 业主可向法院起诉 家住柳林沟某单位家属楼的刘女士反映说,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一定费用后,遂允许一广告公司把广告牌设置在居民楼顶上。她觉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妥,相关费用应归住户所有。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科长王世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征得该楼所有业主同意后,方可在楼顶设置广告牌。如果没有征得小区所有业主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擅自让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并取得收益,一旦情况属实,小区任何一名业主都可提请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商讨。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只要业主大会2/3的业主同意,即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中国商品房质量检验联盟(www.yanfang365.org)是致力于帮助全中国业主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资讯平台和房检行业交流平台。她的成立,肇始于一种责任感——关爱我们的“家”! http://www.yanfang365.org
如果开发商是以牺牲绿地换停车的话,而且不是“绿化停车”概念,则先可以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南里士路66号,建威大厦北边的高层建筑)去投诉,每周二/四上午在规划委旧楼是接待日。到规划委查“规划意见书”中的“绿地率”这一指标,并且询问停车的问题。之后去北京是园林局(白石桥家乐福东侧,动物园西侧)查该小区的绿化图纸,如果小区现在的绿地状态和图上的不一致,则可以要求园林局检查核实绿地率。如果开发商的绿地率能够满足园林要求,则要求开发商出示规划委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方案审查意见”,看看审查意见的图纸和现在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让开发商出示规划委的“审查意见变更通知书(变更意见)”如果没有,则到规划委告状。还有一点,你们的小区是什么时候获得批准的,如果获批的时间在06年,则到区局查,获批的时间在06年以前,则到我说的市里查。
绿城百合 桂花苑 新华学府春天 这都是合肥一线小区 各项物业都很到位
合肥大多数新建小区都带有停车场,合肥是个中等城市,有四五十个高档小区,不知你问的是那个行政区。
字据如果是陈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张某则不用承担.如果不是张某则要承担.
这个要看停电是不是物业的的原因停电,如果不是物业停电那就是供电单位停电,但是不管是谁停电物业方都应该提前出紧急通知,告知什么原因停电、停电的时间、停电会给业主带来什么样的不便。如果物业方没有做以上的告知那就有责任。如果是物业方停电而又没有出通知,那么物业方的责任就更大了,那就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
你好: 关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个很热点的问题。 ⑴对小区规划而没有建成的如绿地等有监督权。 ⑵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有维护使用权。 ⑶对小区的人行道,娱乐场,停车位均有使用权。 ⑷在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房屋装修。
根据我自己的了解,小区里的健身器材上会有一些,标志,如果是小区物业买的通常会有"**物业"的字样;如果是别处赠送的,应该会有"***健身器材"的字样,你可以自己起看看!
每一处地方的居委会的规定各有不同, 所谓各处地方各处例,难以一概而论。 下面是「青岛行政学院课题组」对现实情况的描述, 刊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网站,给你参考。 《居组法》所规定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其成员,但现实中基本流于形式,政府主导了社区选举。一是候选人资格由政府确定;二是候选人的产生需经街道党工委的组织科来考察和选定,然后提交居民会议选举,而且多采取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方式。 有的街道因工作需要,在非本社区的人员中选聘居民委员会成员,俗称“街聘民选”,有的直接从街道机关中选派,还有的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虽有个别的地方的个别社区实现了直选,但只是一种实验性质,其影响和作用现在无法估计。显然,选举成了一种形式,在这种选举中,结果比程序更重要。居民委员会的“三头”(党支部书记、主任、妇女主任)属于街道管理,其他人员虽由居民委员会直接聘任,但要报街道组织科备案。 在这样的选举方式和人事制度下,居民委员会成员实际上成了街道聘用的“干部”(一直到现在我们的理论研究者、实际工作者和居民群众仍习惯于称他们为干部),街道办事处可以随意撤换居委会成员。人是组织的主体,工作的主体,人事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而目前社区组织这种人事关系,必然会从根本上影响社区自治组织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依据居委会组织法,“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是说,居民会议是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机构,是社区自治的权力中心。但现实中,社区居民会议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受到来自政府行政机构和社区党组织的强烈冲击,政府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越过社区居民会议随意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号施令,随意摊派工作,社区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完全被架空,成了摆设。现实中,居民会议一年也召开不了几次,即使能正常召开,也基本上形成不了决议。 由于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做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交办的事务,在工作方式上基本是按政府的指令行事,因而其运行方式是一种“准行政化”的运行方式。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则往往通过其可以直接领导的、党社不分的社区党支部全面实施对社区自治组织的监控,社区党支部的监督实际上取代了其他一切监督形式,成为唯一的监督力量。再者,现在好多的社区党支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问 请问新买的电动车停在楼下被偷了,应该向物业索赔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