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过程及干部权利

发布于 2012-05-13 0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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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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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处地方的居委会的规定各有不同, 所谓各处地方各处例,难以一概而论。 下面是「青岛行政学院课题组」对现实情况的描述, 刊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网站,给你参考。 《居组法》所规定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其成员,但现实中基本流于形式,政府主导了社区选举。一是候选人资格由政府确定;二是候选人的产生需经街道党工委的组织科来考察和选定,然后提交居民会议选举,而且多采取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方式。 有的街道因工作需要,在非本社区的人员中选聘居民委员会成员,俗称“街聘民选”,有的直接从街道机关中选派,还有的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虽有个别的地方的个别社区实现了直选,但只是一种实验性质,其影响和作用现在无法估计。显然,选举成了一种形式,在这种选举中,结果比程序更重要。居民委员会的“三头”(党支部书记、主任、妇女主任)属于街道管理,其他人员虽由居民委员会直接聘任,但要报街道组织科备案。 在这样的选举方式和人事制度下,居民委员会成员实际上成了街道聘用的“干部”(一直到现在我们的理论研究者、实际工作者和居民群众仍习惯于称他们为干部),街道办事处可以随意撤换居委会成员。人是组织的主体,工作的主体,人事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而目前社区组织这种人事关系,必然会从根本上影响社区自治组织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依据居委会组织法,“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是说,居民会议是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机构,是社区自治的权力中心。但现实中,社区居民会议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受到来自政府行政机构和社区党组织的强烈冲击,政府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越过社区居民会议随意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号施令,随意摊派工作,社区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完全被架空,成了摆设。现实中,居民会议一年也召开不了几次,即使能正常召开,也基本上形成不了决议。 由于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做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交办的事务,在工作方式上基本是按政府的指令行事,因而其运行方式是一种“准行政化”的运行方式。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则往往通过其可以直接领导的、党社不分的社区党支部全面实施对社区自治组织的监控,社区党支部的监督实际上取代了其他一切监督形式,成为唯一的监督力量。再者,现在好多的社区党支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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