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发布于 2018-03-23 00:00:00

申请人:++++,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p>

行政复议请求:对于被申请人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给予纠正。依法查处“上海市宾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申请人2009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上海市宾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物业管理资质,非法经营。(见附件1)

被申请人(徐房管局2009001512)于11月9日答复称:2006年6月被举报人未经年检,“由业委会暂时负责管理小区,宾泉物业公司负责协助业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该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取得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见附件2)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未经年检,“由业委会暂时负责管理小区”,也属非法经营

1、按被申请人的说法,2006年12月12日前无资质。“由业委会暂时负责管理小区”,业委会没有能力更没有物业管理资质,也是非法经营。2、附件:证据三《发票》和证据四《收条》,是2006年7月--12月非法经营期间的收费凭证,可证明“非法经营”的事实。(见附件3)

二、“暂定三级资质”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徐房管局2009001512)11月9日答复没有说明给予“暂定三级资质”的批准单位。就批准一事,属“行政乱作为”。待确认后另行提起行政复议,基本理由是: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一年的暂定期。

被举报人不是新设立的企业,是“因资质过期接管物业产生纠纷仍延期一年”被停牌。被举报人再次享受“暂定期”待遇,无法律依据。2006年7月--12月涉嫌非法经营。被举报人对自己“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被举报人在申请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时,所填写是《承诺书》,欺骗了政府,欺骗取得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0条,应当撤销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资质审批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复议申请人: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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