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咬伤过路人犬主赔钱

发布于 2012-02-29 09:52:00

——律师详解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饲养诸如藏獒、小狗、猫、大公鸡等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动物致人伤害者不在少数。近日,贺兰法院暖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动物致害赔偿纠纷案件。2011年10月下旬,原告贺兰县洪广镇某村民郭某因路过被告贠某家时被允某家养的狗咬伤,要求允某赔偿,贠某态度恶劣,认为自身并无过失,而且自己家的狗也未曾无故咬过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理论无果,郭某将贠某诉至法院。办案法官了解了基本案情后,先后通过三次走访,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耐心细致地向贠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对贠某进行思想劝服,并告知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官谈话后,贠某认识到自己依法应赔偿、按理该道歉,羞愧难当,主动表示愿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办案法官不懈努力和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法律顾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俭伟为您详解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情况邹俭伟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动物对人们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比一般物体有更大的危险性的考虑,其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饲养人是指所饲养的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管理人,则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类似于动物占有人。动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即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当法人的具体工作人员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法人而不是该具体工作人员。在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对动物的法律界定,一般指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它包括:家畜和家禽以及蜂、鸟、虫、鱼,也应包括动物园圈养的野生凶猛动物。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这种动物独立的动作,是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不是受外人驱使。如未圈养的恶狗将行人咬伤,放养的大公鸡将小孩眼睛啄伤,受惊的烈马撞伤他人或是羊偷吃了他人家的麦苗等,这些都是动物自己的行为。如果是受人驱赶、唆使伤人,则另当别论,应分别依其法律构成,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挑逗,攻击或者其他过失引起的伤害,可以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当时能够知其为损害原因,并知有过错的第三人是引起损害的当事人,受害人自然可以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当时不知谁是引起损害的主体,则仍应先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由而拒绝。当查清第三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源:法制新报)</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