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后所欠物业费仍须交纳

发布于 2012-03-01 16:15:00

为索要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房屋前所有人王先生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物业公司两年的物业费7115.13元,并支付1067.27元滞纳金的判决。

王先生为某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负责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供暖费等费用,并且约定公寓房屋由物业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9元的标准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另外,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还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小区业主大会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份《小区业主公约》,该公约对业主应履行的缴费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后王先生因欠债被诉,败诉后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法院裁定王先生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唐某所有。王先生未向物业公司支付两年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交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以房屋已被法院拍卖,拍卖前物业公司应与法庭协调,从拍卖款中扣除所欠物业费为由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小区业主公约》对业主王先生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先生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王先生上诉主张所欠物业费应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