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拖欠物业费?

发布于 2012-03-08 09:02:00

案情:2000年1月,滕某入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三好家园一套住房。此后,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巨龙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2003年11月3日止一直未交付物业费。原审判决认为:巨龙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判决滕某给付巨龙公司物业管理费38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沈阳市中法维持原判。法官评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