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驾车巡逻致人重伤要赔钱?

发布于 2012-03-20 09:16:00

——物业公司被判赔9成[福州]晋安区上洋小区保安蔡某载着同事叶某和朋友徐某一起外出巡逻,结果发生车祸致徐某重伤。警方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坚持此事故与工作无关,拒绝赔偿。徐某受伤带来的损失由谁来赔偿?去年12月,经晋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获刑一年。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让蔡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日前,法院重审此案,各方或争取或推诿,关于赔偿展开激烈争辩。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九成赔偿,支付徐某21万余元赔偿金。保安驾车巡逻致人重伤蔡某与叶某是福州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该公司管理鼓山新区上洋小区。2009年5月27日凌晨,蔡某在没有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着同事叶某和朋友徐某离开小区,自西往东行驶,他们都没有戴安全帽。途经福马路时,蔡某驾车左转,结果车辆翻倒在地,车前部撞到福兴投资区路口的西侧门柱。三人都受了伤,其中徐某为重伤。警方认定蔡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叶、徐二人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查,当晚蔡某与叶某处于上班状态,蔡某驾驶的摩托车为其同事吴某所有。当时,蔡某驾驶该摩托车从上洋小区后岗开往前岗,蔡某还叫上叶某一起巡逻,站在叶某身旁的徐某主动要求同行。案发后,蔡某自愿向徐某支付赔偿款3.25万元,物业公司向徐某捐款480元。驾车出行为公还是为私?该案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围绕着民事赔偿部分,双方针对“事发时蔡某是否在巡逻”展开了激烈争辩。蔡某、叶某与徐某的证言及陈述中,均称当时在巡逻。但是,物业公司却认为,该公司的巡逻工作由保安队长负责,以步行的方式沿小区店面进行,而且公司未为保安配备摩托车,也不允许保安用摩托车巡逻。物业公司方面称,如果蔡某等人当时在巡逻,应该沿店面外的人行道行走,而3人当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与小区之间相距甚远,看不见小区外围情况。因此,物业公司认为,蔡某与叶某当时没有在巡逻,而是因私驾车外出,事故的发生与工作无关。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吴某的证言均证实存在驾驶吴某摩托车巡逻的做法。因此,即使物业公司没有为保安配备摩托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保安驾驶摩托车与巡逻无关。事故发生时,蔡某与叶某正在上班,事故发生地在小区周围,因此可推定事故与蔡某执行巡逻任务有关。物业公司被判赔九成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蔡某的聘用单位承担,法院认定徐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23万余元。

徐某虽然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但是他作为乘车人没有戴安全帽,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可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赔偿徐某损失总额的90%,总计21.3736万元,扣除徐某已获得的赔偿,余款为18.0756万元。蔡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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