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XX年X月27日
地点:**小区**号楼
人物:601室业主
投诉方式:来电
投诉事由:
助动车停在无人看管的车库内,进出小区大门需凭停车牌,但小区内仍发生多起助动车失窃事件,业主要求物业提供整改措施。
小区管理部回复:
1、小区多次张贴告示,提醒居民加强自我防范,把车辆停入有人看管的收费车库。
2、2004年10月管理部与居委会、业委会共同张贴过关于发放小区助动车进出凭证的告示,说明进出小区的助动车发牌是内部安全防范的一个措施,不承担保管与失窃赔偿责任。
3、管理部从2005年8月1日开始采取小区内中门晚12点关,早5点开的封闭管理措施。
4、管理部将进一步加强保安巡逻和安全防范的工作措施。
案例分析:
1、《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第15条规定: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我们需要根据合同的范畴来理定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没有行政化的管理职能。物业管理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即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应为服务,而非管理;物业管理合同属服务合同,管理只是服务的一种形式。对业主被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
若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被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则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相应加重,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是造成失窃事件发生的惟一原因,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若物业管理公司失职,与失窃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仅是原因之一,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范围。
3、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双方就停车方面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此案的业主是车辆没有停放在有人看管的车库造成车辆失盗,而有些业主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车库造成失盗,物业和业主的协议中如果注明收取的是停车费,既场地租用费,而不是看管费,物业公司一样不用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