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某住宅区里的“圈地运动”愈演愈烈。两片公共绿地被一些业主你占一点儿,我抢一块儿,成了由香椿、石榴、葡萄等密树木组成的杂树林,成了种植辣椒、韭菜、丝瓜的菜园子。圈地的业主收获了“丰收”果实,但其他业主对此颇有微词。
物业管理部门初始阶段曾进行过劝阻,但收效甚微。后来看到已经失控,才发出通知:限10日之内自行清除私自种植的果木和蔬菜,逾期将强行解决,重新统一规划建设绿地。规定时限到了,仍有部分业主无动于衷,物业管理部门只好亲自动手,开始对杂树林、菜园子进行彻底清理。
清理刚刚开始,一个业主把举报电话打到了市园林绿化监察部门,投诉物业管理部门私自砍伐树木。园林绿化监察执法人员来到现场,没收了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工具,并下发了违章通知书。物业管理部门感觉受了莫大的委屈,为了更好的绿化清理杂树怎么就成了破坏绿化?楼前绿地难道听任个别业主随意种植?清理住宅区内私种树木这样的“家务事”还非得报批吗……
园林绿化监察部门首先肯定,物业管理部门重新规划建设楼前绿地的初衷是好的。同时面对他们的种种疑问,解释说,楼前绿地属于住宅区附属绿地,统一归市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对其树木的砍伐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强调无论楼前绿地上的树木何人所种,已经长成这是事实,长成了就要纳入园林绿化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
[案例分析]
居住区内业主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破坏园区绿地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在管理中根治难度大原因,就是个别业主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这里管理上的防微杜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从苗头阶段就积极阻止,不允许业主的这种行为形成一定的规模,这种现象是可以控制的。但是,本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开始管理力度不够,促成了这种现象的形成,所以,后来工作的那度就加大了。
对于业主的举报,姑且不论是何动机,其法律意识还是值得称道。倘若微澜初起时,物业管理部门也能想到求助行政执法部门,可能就不会有后来的麻烦。当然只是“可能”而已,因为现实是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很有一套,往往严厉有加;而对业主则惟恐避之而不及,即使躲不过去也往往比较“客气”。
但是,业主的举报实际上也给物业管理公司一个启示,那就是用法律武器去保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解决方法]</p>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找业主委员会沟通,并做好那些未搞“圈地”活动的业主的工作,形成园区内的谴责舆论。积极宣传《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规,那些“圈地”业主了解他们的行为是违规行为。
查找小区园林规划资料,以证据证实业主的违规行为,在求得业主委员会理解支持的前提下,以《城市绿化条例》第11、12、18、19、20、21、27、28条等为依据,请求园林绿化监察部门对那些破坏园区绿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当然最初只是造舆论声势,让业主自己改正收到的效果最好,但对那些固执己行者,此时就不能手软了,否则就会半途而废的。
[相关法规制度]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2.《居住小区绿化养护等级标准》
一级绿地:
1.植物配置合理。乔、灌、花、草搭配适当,能突出小区特色;绿化充分,无裸露土地。
2.树木生长健状,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树冠完整、美观,修剪适当,主侧枝分布匀称,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死树和枯枝死权;在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为害不明显;树木缺株在2%以下;树木无钉栓、捆绑现象。
3.绿篱生长健壮,叶色正常,修剪造型美观,无死株和干枯枝,有虫株率在2%以下;草坪覆盖率达到95%以上,修剪及时整齐美观,叶色正常,无杂草;宿根花卉管理及时,花期长,花色正,无明显缺株。
4.绿地整洁,无杂树,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完好,无人为损坏,对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化生产垃圾及时清运。
5.按一级养护技术措施要求认真地进行养护。
二级绿地:
l.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化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树木生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树冠基本完整,内膛不乱,通风透光,修剪及时,无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杈;在正常条件下,无明显黄叶、焦叶、卷叶、落叶;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介壳虫为害较轻;树木缺株在4%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
3.绿篱生长造型正常,叶色正常,修剪及时,基本无死株和干死枝,有虫株率在10%以下;草坪覆盖率达到90%以上,修剪及时,叶色正常,无明显杂草;宿根花卉管理基本及时,花期正常,缺株率在5%以下。
4.绿地整洁,无杂树,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对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化生产垃圾能及时清运。
5.按二级养护技术措施要求认真地进行养护。
三级绿地:
l.植物搭配一般,绿化基本充分,无明显裸露土地。
2.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无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权;在正常条件下,无严重黄叶、焦叶、卷叶;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介壳虫为害一般;树木缺株在6%以下;树木无明显的钉栓、捆绑现象。
3.绿篱生长造型基本正常,叶色基本正常,无明显的死株和枯死枝,有虫株率在20%以下;草坪宿根花卉生长基本正常,草坪斑秃和宿根花卉缺株不明显,基本无明显的草荒。
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的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无明显的破损,无较严重人为破坏,对人为损坏和违法行为能及时处理;无绿化生产垃圾。
5.按三级养护技术措施要求认真地进行养护。
等外:
不符合三级标准的均列入等外绿化工程施工标准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