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路损坏伤及路人 法院判物业担责七成

发布于 2013-12-23 08:39:00

3月2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因为小区道路上的地砖翻开,一天早上,阿明骑摩托车搭着母亲外出时撞上地砖,结果双双倒地,母亲被摔成重伤。为此,阿明的母亲认为物业未尽到小区道路维修的义务,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医药费。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因平时疏于管理,要承担七成责任。地砖上翻摩托倒地阿明的母亲玉兰从老家来南宁,和儿子阿明一起居住。2010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玉兰搭乘阿明的摩托车外出。当摩托车行驶到小区的石碑附近时,摩托车撞上一个障碍物,整个车身翻了出去,玉兰与阿明倒地受伤。随后,玉兰被送到广西中医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在等候救护车的时候,阿明发现,造成这次车祸的原因是由于小区道路路面中心位置的地砖被翻开了,由此导致摩托车受阻倒地。经医院检查,玉兰被确诊为胸椎爆裂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脑挫裂、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期间,玉兰由于病情严重,医生叮嘱要求绝对卧床休息,并请了护工24小时看护。索赔未果对簿公堂玉兰在住院65天后,于2010年6月出院。由于玉兰年事已高,恢复能力差,在出院后仍然不能完全自理生活。玉兰说,直到现在,她也没有完全恢复,甚至某些患处留下了后遗症。此后,玉兰多次找到小区物业皓明公司协商索赔事宜,但索赔无果。玉兰认为,皓明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道路具有维护、清洁及管理的义务,正是由于物业没有及时清理路面中间翻起来的地砖,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皓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0月,玉兰将皓明公司告上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7万多元。去年12月24日,该案在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皓明公司说,此事件发生地的道路宽敞平坦,且设有限速5公里的标志。皓明公司认为,阿明的摩托车摔倒及伤人事件,完全是阿明超速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因此,皓明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疏于管理物业有责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皓明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依照合同约定,指派专人对公共场所的道路进行巡查,定期检查,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道路损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参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案中,由于皓明公司未尽到及时发现道路损坏并维修道路的义务,致使玉兰遭受到人身损害,因此,皓明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阿明作为摩托车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碰撞到道路中间的障碍物,致使玉兰倒地受伤,故阿明对玉兰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皓明公司应对玉兰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3月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皓明公司赔偿玉兰医药费等费用2.2万多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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