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主持。常委会副主任钟阳胜、谢强华、王宁生、陈小川,秘书长崔健出席。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林木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列席会议。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和《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的说明及省人大法委的审议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草案)》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决定》、《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汕头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的说明及省人大法委的审查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及部分目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及省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会议还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命事项的说明。本报讯(记者文远竹实习生曾繁莹)车位取得权属方能出租出售,“住改商”不再一刀切,“房中房”应予严禁……昨日上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上次立法听证会的许多意见得到采纳。车位应首先租售给业主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和如何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是上次立法听证会上的焦点议题之一。省人大法委表示,关于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规定,条例旨在对物权法优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定的细化,而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不是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条例只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权属登记的车位、车库如何优先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及如何优先出租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新草案补充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出租”,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首先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装修最高罚10万根据听证会意见,为避免将原有关禁止“住改商”的规定理解为一刀切,新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于禁止“房中房”,听证会意见比较一致,省人大法委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给相关业主带来的危害极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保留了禁止‘房中房’的规定。”新草案还增加了惩罚规定。根据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厨房等上方,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开发商一票独大新草案增加了有关投票权的规定,对开发商的投票权作出了限制,以防开发商“一票独大”。根据草案,小区业主大会在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草案规定,在业主人数上,开发商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两者之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