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新盘前期物业费最高2.8元

发布于 2014-06-23 09:22:00

广州物价局就物业费政府指导价征求意见

物管调价需公布收支情况

自有车位物业费按月保30%收取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管理通知)和《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收费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下称标准通知)等三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修订,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电梯房最高2.8元/平方米·月楼梯房最高1.9元/平方米·月

标准通知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记者在参考标准中看到,每项服务从一级到五级收费标准参考依次降低。在达到基本服务的情况下,随着级别的升高,分级服务要求越来越低。按照参考标准计算,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电梯房最高为2.8元/平方米·月,而无电梯的楼梯房为1.9元/平方米·月。

收费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的申请。

若调价物管需公布近三年物管费收支情况

管理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其中,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届满或没有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但原标准已执行超过三年。或者调价方案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等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管理通知特别指出,调整前需进行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值得注意的是,预告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最近三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应一并公示。调价预告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但不得超过60日。

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业主买卖房装修是常事。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此外,随着市民有车族越来越多,通知还提出,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月保收费的30%确定,按每月每车位计收。

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项目收费标准参考(元/平方米·月)

有电梯无电梯

综合管理服务0.2-0.80.15-0.55

物业共用部位

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0.3-0.90.1-0.3

公共秩序维护0.25-0.650.2-0.6

保洁服务0.1-0.3

绿化养护0.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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