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费两年半 法院判决一次性付清

发布于 2014-07-31 11:20:00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有些住户却不按合同执行,也不交物业服务费,这怎么办?近日,宜秀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安庆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物业公司)与被告房某某之间因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问题而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房某某向锦程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165元和逾期支付此款的滞纳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30日,被告人房某某购买了安庆市景湖嘉苑某商业门面房,共计建筑面积142.05㎡。2008年8月2日,原告锦程物业公司与安庆市景湖嘉苑业主委员会签订《安庆市景湖嘉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安庆市景湖嘉苑物业管理服务补充协议》,约定从2008年9月16日至2011年9月16日由锦程物业公司对景湖嘉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商业门面房由业主按建筑面积0.5元/㎡/月交纳物业费,该物业费每半年交一次,每次交费时间为每年1月、7月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费用的3‰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锦程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但房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拖欠物业公司从2008年9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物业费共计2165元。

另查明,原告是具备物业服务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景湖嘉苑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4月12日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宜秀区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锦程物业公司与安庆市景湖嘉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被告房某某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被告未交纳该费用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房某某向原告锦程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165元和逾期支付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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