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粪井旁烧奠纸 引爆沼气致身亡

发布于 2014-08-13 10:09:00

一房管站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万

70岁的李大爷在楼下化粪井边烧纸追思故人,结果造成化粪井中的沼气遇明火爆炸,致其当场死亡。李大爷的家属将物业管理部门、排水管理所和房管部门一并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3万元,对化粪井不负管理责任的排水部门不承担责任。

今年2月,李大爷在自家小区门口的一个化粪井边烧奠纸。当明火燃起后,化粪井突然发生爆炸,井盖飞起,正好击中了李大爷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后经消防部门鉴定,事故原因为化粪井中的沼气遇明火后爆燃。

事后,李大爷的亲属认为,化粪井之所以发生爆炸,是由于井内沼气浓度过高所致,该化粪井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李大爷的老伴以及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物业管理公司、区排水管理所以及区某高层楼房房管站一起告上法庭,就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索赔共计26.5万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爆炸原因只有刑侦部门依据现场分析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性爆炸事故发生原因的依据,并认为发生爆炸的井盖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范围,因此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而高层楼房房管站提出,事故的发生是死者违背常识,在化粪井旁烧纸而造成的,与自己无任何关联。房管站还表示,化粪井沼气含量问题不属于公司的维修范围,因此对原告方以房管站没有尽到化粪井的养护管理责任而提出的索赔不同意。

区排水管理所则提出自己既不是出事之井的产权单位,也不是受委托单位,自己对出事之井没有养护维修责任,因此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死者所居住小区的产权单位是某高层楼房房管站,而房管站聘用物业公司负责小区住宅物业管理,爆炸的化粪井产权属于房管站,日常的疏通、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与区排水管理所无关。

法院认为,案件中的责任是一个混合责任,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死者用一种不被提倡的方式追思故人,并且是在化粪井旁烧纸,作为成年人,死者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井中沼气遇到明火爆炸,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一行为不足以使其付出生命的代价。

虽然国家对沼气含量尚无检测或监测标准,但化粪井是公共设施,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作为管理部门,要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尤其对必然会产生沼气的化粪井,应及时疏通。所以,在事故发生后,管理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而被告方高层房管站和物业公司作为化粪井的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日常维修、养护中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对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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