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市人民路的郭先生,某日上午,与爱人携手到某购物中心购买商品,可就在他们刚要进入广场的一刹那,从天而降一个啤烟灰缸砸伤郭某的头部。因为弄不清啤酒瓶到底是从哪个具体位置掉下的,他除了报警之外,不知道该去找谁讨个说法。
高空抛物,天怨人怒,道理人人会讲,在小区、在购物广场可屡禁不绝,要想彻底杜绝,除了物业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外,还有赖于人们基本素质的提高.郭先生说,他去的该栋大楼,其一楼、二楼、三楼是商场,其余的全部是住户。当他路过此地的刹那,突然有一个烟灰缸重重地砸到了头上,导致他的头部受伤。可是,由于他抬头仰望时,无法找到到底是谁扔下的烟灰缸,以至于他无法找人承担责任。尽管接警赶来的警察想尽力找到肇事者,但也无果。
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带有普遍疑惑性、典型性的问题,其实是有法可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关于“共同危险”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都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又不知数人中究竟何人造成实际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所有行为人都是侵权人。侵权人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举证的情形。在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郭某在无法确定空中抛物是谁丢下的情况下,可以将整栋大楼里的住户都告上法庭。作为被告的住户,可以举证证实自己在事发时没有丢过烟灰缸。如果有住户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丢烟灰缸,那该住户就可以被推定丢了烟灰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举证过程中,有若干户住户都无法证实自己没丢烟灰缸,他们便作为连带责任人,必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