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栏酿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于 2014-10-08 10:32:00

【案情介绍】

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1.5米,重约8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而且风力很大。该天中午,大风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车主修理花费近2万元,要求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赔偿。

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已有两个螺丝锈蚀、滑牙,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法理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所造成的影响,应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自己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此案例也提示我们: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应该忠于职守,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面对大风等灾害性事故来临前,应该体现专业公司应有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积极工作;而不能轻易、消极地以台风、暴雨、冰雹等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忽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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