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判判案!看看这责任到底归谁,理由是什么?

发布于 2014-10-10 11:11:00

两年前,和父亲在京经营早点摊的安徽女孩刘芳因失误处理煤渣导致化粪池爆炸,从而被飞溅的井盖碎片击中脸部,几近毁容。事发后,刘芳一纸诉状将北京首佳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5万元,后一审法院判令物业赔偿9万元。物业不服,提出上诉。该案9月28日在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回顾物业有义务提醒

从安徽来京务工的刘芳和父亲在朝阳区太阳宫国展新座社区南侧一饭店门前经营早点摊,2012年11月30日早7点多,因处理煤渣不当,导致脚下的化粪池发生爆炸,飞起的井盖碎片击中刘芳的脸部,致其脸颊皮肉裂开,胳膊、腿等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刘芳认为化粪池所属物业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将北京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逾4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应当知悉化粪池内有较高浓度的沼气,在明知刘芳经营早餐的过程中存在明显使用明火的行为,为防止发生危险,应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据此判决首佳物业一次性赔偿刘芳9万元。后首佳物业因不服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物业是否按时维护

9月28日的庭审中,首佳物业代理人表示,化粪池爆炸是因刘芳故意将燃烧着的煤渣硬塞到化粪池里的过错行为导致,因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提出,物业已按照相关最高标准对化粪池进行清掏维护,尽到管理职责,因此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庭审中,双方都提到《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关于化粪池物业服务的规定:“每半年检查1次化粪池;组织安排清掏。”首佳物业表示曾于2012年6月7日和9月26日分别对化粪池进行检查和清掏,而刘芳代理人则认为,该规定从文义上不能与“每半年清掏一次”画等号,应理解为“每半年检查1次,清掏的次数则要根据情况而定”。

同时,刘芳代理人提出,此前通过法院现场勘验,发生爆炸的井盖仅标有“污”字,与其他雨水井盖一样,没有任何警示、提示标志,且发生爆炸前,刘芳只是将燃尽的煤放到井盖上进行切割分离,不存在将煤渣塞进井盖小孔的行为。

庭外还需10万后续治疗

由于首佳物业不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刘芳父亲告诉记者,两年来,为了给刘芳治疗,家里东拼西凑已经花了27万,而后续治疗大约还需要10万。出事后,早点摊无法继续经营,又欠了一屁股债的他只得到建筑工地靠卖苦力挣钱,“从出事到现在,物业一毛钱没掏过,连一句道歉也没有。”老刘说,那次意外给女儿脸上留下了一道长长的疤痕,严重影响了脸部的正常活动,腿里也装着钢板,目前还在老家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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