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是一家小区的业主,曾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协议,邱先生可以将小车停放在指定位置,物业公司按600元/年收取保管费。不久前,邱先生上班前往开车时,发现小车前挡风玻璃位置被砸出一个拳头大小的窟窿,还有数条长达15-30厘米的裂缝,损失达9000余元。从现场判断,可以肯定是楼上的居民从窗户里往下扔空酒瓶所致。
当邱先生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空酒瓶非公司工作人员所扔,邱先生只能找扔空酒瓶者担责。但是,小区的监控录像坏了数月没有修复,且无一业主承认,根本无法确定到底是谁所扔。邱先生到底该怎么办?
邱先生有权选择物业公司或该楼有可能加害的业主赔偿。
首先,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在小区相关监控设施已坏的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未能加以维修,导致邱先生无法通过监控录像查找到扔空酒瓶者,明显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属于有偿保管,无论保管人有无过错,都必须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邱先生已经依据保管合同缴纳相关费用,表明物业公司对他的小车属于有偿保管,也就意味着在邱先生的小车已被砸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管怎样都不得推卸自身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次,有可能加害的业主均必须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为邱先生无法确定具体的扔空酒瓶者,且损失又因为抛掷空酒瓶而客观存在,决定了邱先生有权要求二楼以上有可能扔空酒瓶至小车前挡风玻璃处的业主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