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利用公共收益不满拒交物业费败诉案例

发布于 2016-01-28 09:44:00

对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收益不满拒交物业费败诉案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物业公司是否将小区共有部分出租营利,亦不能作为业主拒交电梯运行费和物业费的理由。

【典型案例】

孙某对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部分收益不满,拒交物业费败诉案。

某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所居住的福莱花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在接受了物业服务后拒绝交纳2012年起的物业管理费,截止2014年3月,其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108元及电梯费772元,合计1880元。物业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

被告孙某辩称,1、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以及停车场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实际上是原告收归己有……3、物业费的收支状况不透明、不公开……综上,我不应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关于孙某辩称的某物业公司将广告及停车场的收益据为己有和物业费的收支状况不透明之辩解,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某物业公司是否将小区共有部分出租营利,亦不能作为业主拒交电梯运行费和物业费的理由。

【律师观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物业部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依法或者依约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分。如果需要处分的,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并对处分的收益作出约定。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擅自处分共用物业部分不满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形式进行维权。业主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是不成熟的表现,而应当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前文所述,业主正常缴纳物业费并不代表对物业公司做法的认可。

【实例参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414号《烟台市某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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