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盗,物业不赔偿;房屋有裂缝,物业不维修;业主4年拒交物业费1万多元,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汉阳龙阳大道某小区业主刘先生(化姓)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管理服务费,双方对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业主刘先生的房子130多平米,自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一共欠费1万多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刘先生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业主刘先生称,他收房后几个月就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没有维修;而自己停放在单元门口的电动车被盗过一次,电动车的电瓶也被盗过一次,物业公司也没有给予赔偿。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义务,就没有权利收缴物业费。刘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6000元后再缴纳所欠的物业费。汉阳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按照欠缴物业费的95%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