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赔偿标准与范围

发布于 2016-03-16 09:07:00

新疆首例电梯责任险理赔近日结案,7名乘坐电梯被困人员每人获得200元赔付。

3月10日,晨报全媒体记者从自治区质监局了解到,2月19日凌晨1时50分,乌市某超市观光电梯发生轿厢滞留事件,当时7名乘客从五楼进入电梯,运行至二三层之间时,电梯突然停了。被困人员向值班保安求救,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公司、119、120急救中心等部门陆续赶到救援,最终在凌晨3时50分将电梯门打开,7名被困人员获救,无人员受伤。

为妥善解决发生电梯事故后的受害赔偿问题,新疆从2014年年底开始全面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或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轿厢滞留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约定对滞留乘客进行赔偿,乘坐电梯被困超过一小时以上,每位乘客将获赔200元。

乌市某超市观光电梯乘客被困理赔案,是我区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启动以来发生的新疆首例电梯责任保险理赔案。

据调查,此次事件是由于电梯变频器损坏导致电梯速度异常,限速器带动安全钳动作造成困人。该电梯的管理方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此次理赔中,在3个工作日内,江泰保险经纪乌鲁木齐分公司为此次事故被困人员每人赔付200元,共计1400元。

据悉,新疆电梯责任保险最低投保费用一年105元,最高是432元。投保基础费用为150元/台,具体投保费用因为电梯类型、电梯使用场所、电梯使用年限、投保电梯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承保电梯责任保险后,一旦出现电梯安全事故,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8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万元。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某超市的观光电梯发生轿厢滞留事件,在物业公司、维保公司和消防官兵的共同努力下,被困人员有惊无险,平安获救。自统保示范项目运行以来,这起案件成为全疆首例电梯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通过江泰保险经纪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协调督办,以及首席承保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的积极配合,4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赔付工作,为此次事故被困人员每人赔付200元。

据了解,2月19日凌晨1时50分,位于乌鲁木齐市某超市的观光电梯发生轿厢滞留。事发时,共有7名乘客从位于该楼的5层进入电梯后,电梯运行至2-3层之间时发生轿厢滞留,被困人员向值班保安求救。经物业公司与维保公司、119、120急救中心等部门协调联系,凌晨2时23分,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安抚并实施救援。将电梯复位后,最终于凌晨3时50分将电梯门打开,7名被困人员平安获救,无人员受伤。此次事件是由于电梯变频器损坏导致电梯速度异常,限速器带动安全钳动作造成困人。这部电梯的管理方投保了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于2月19日9时40分向江泰保险经纪乌鲁木齐分公司电梯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报案。赔偿处理中心人员及时转报案给统保示范项目首席承保公司,并根据示范项目理赔流程赴现场指导物业公司进行索赔资料的收集、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的采集等工作。同时,与首席承保公司理赔部积极沟通协调,于2月22日协助物业公司将所有理赔资料移交保险公司,进入理赔流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或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轿厢滞留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约定对滞留乘客进行赔偿”,该电梯轿厢滞留事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统保示范项目保单约定的赔偿金额“第三者被困轿厢内达1小时及其以上的,每次事故每人滞留责任为200元”,该案件理赔款共1400元已于2月25日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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