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的垃圾分类补贴不能算工资
保洁员老乔辞职后向物业索要工资差额,物业却认为每月发放的垃圾分类补贴应折算工资。这份每月600元的补贴到底算不算工资?通州法院昨日通报,补贴应为政府购买服务费用,不算做工资。
2005年3月,老乔应聘到北京宇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通州某小区担任保洁员。2010年起,本市在600个小区试点垃圾分类指导工作,招募志愿者协助垃圾分类指导工作,每月给予不低于600元的补贴。2013年,该小区也成为垃圾分类小区,除了工资之外,成为志愿者的老乔每月还从物业公司领到了一份补贴。
2015年8月,为了回家照顾刚出生的孙子,老乔向物业公司提出辞职,还仗义地帮忙联系推荐了新人顶替自己的岗位。结果却发现,在结算工资时少发了5500元。公司负责人给出的说法是,每月的垃圾分类补贴应该折算在工资里,所以公司已经足额补发了所有工资。
说好的补贴怎么又变成了工资?百思不解的老乔先找到了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5500元。之后,老乔又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讨要5500元工资。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垃圾分类补贴款项是由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统一发放给参与垃圾分类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志愿者,包括老乔在内的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名单,也是由物业公司向区市政市容委报送,所以,这笔补贴应算做工资。物业公司还提交了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工资补贴表、工资明细。老乔却认为,垃圾分类补贴是政府给予相关从业人员的专项补贴,是由政府支付并非物业公司支付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立补贴的初衷是政府为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垃圾分类活动,补贴对象是担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个人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是曾经辅助相关单位完成垃圾分类补贴的发放。此外,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法院最终认定,垃圾分类补贴不属于物业公司支付的工资,物业公司应向老乔支付减去垃圾分类补贴后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