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天然气调压箱损坏到底该谁掏钱

发布于 2016-07-08 09:47:00

小区天然气调压箱损坏到底该谁掏钱6月7日,因为625元钱,薛先生被告上法庭,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原告竟是小区的物业公司。经过法院判决,薛先生败诉,可他不打算认输,而是从被告变成原告。日前,薛先生准备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说他不是为了625元钱,而是为了争一个理。

天然气调压箱损坏

要业主掏钱

事情发生在2015年11月,让他记忆犹新的是那天家中格外冷。

薛先生说,那天刚踏进家门,一股寒气就朝他袭来。检查后才发现,家里的天然气锅炉停了。

正值天气最冷的时候,没有天然气,薛先生在冰凉的屋子中待了一宿,冻得直打哆嗦。

第二天一早,薛先生赶紧跑到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的解释是:燃气公司到小区检查,发现薛先生所住的楼的天然气调压箱老化漏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了安全起见,只能停了整栋楼的天然气。

“什么时候能够恢复通气呢?”物业公司告诉薛先生,只能等业主们凑齐维修费,修好调压箱,天然气才能通。维修费总共25000元,每户平摊625元。

听到这里,薛先生提出疑问:调压箱如同供电变压箱,都是公共设施。从没听说过变压箱坏了,供电公司要用户掏钱维修的。怎么调压箱坏了,要用户自己掏钱维修呢?

物业公司坚称,这是燃气公司下的通知,他们也只是代收这笔钱。

拿出相关法律法规

薛先生拒绝掏钱

为了调查是不是应该收这笔钱。薛先生通过上网,查找到两条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和西宁市颁布的《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说: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说:管道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前的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薛先生认为,办法所说的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其中就包含调压箱,并且调压箱又是燃气计量表前的设施,所以,不管哪一条,都应该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也就是燃气公司负责抢修、更新、改造。

有了这两条,薛先生拒绝缴纳625元的维修费。

败诉后薛先生继续上诉

起初,一些业主听了薛先生的解释,也不愿意缴纳这笔费用。可是不交钱,燃气公司就拒绝维修。在没有暖气的房子中坚守了十几天后,业主们纷纷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维修款。

最终,除了薛先生,所有人都交了钱。为了不耽误大家取暖,物业公司垫付了薛先生的625元,让燃气公司开始维修。

没多久,维修完毕,供暖恢复。物业公司见薛先生仍然没有交钱的意思。于是反复催促薛先生交清垫付的钱。每次催促,薛先生都以那两条“办法”,拒绝物业公司。直到今年6月,物业公司将薛先生告上了法庭。

6月15日开庭后,经过反复斟酌,最终物业公司胜诉,法官判决薛先生支付625元。薛先生不服判决,决定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时,不少人劝薛先生放弃,可是他认为这个官司牵扯的不是钱,而是一个道理。

薛先生说:“625元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衣服或者几顿饭钱,我不是不想掏这笔钱,而是想知道我到底应不应该掏这笔钱。既然法律法规规定不该我们掏钱维修,为什么还要我掏钱?”

“天然气调压箱”损坏到底谁负责

业主应不应该掏钱维修天然气调压箱?记者发现,有关调压箱产生的维修费用纠纷并不是第一次发生。2015年,西宁西川南路17号院等小区都曾发生过类似纠纷,纠纷的焦点都是:天然气调压箱损坏,谁掏钱维修。

这些纠纷中,无论是媒体介入还是走司法程序,业主都被判定“应该自费维修”。自费维修的依据是调压箱产权归属于业主。

西宁市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2015年颁布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所说,供气的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移交的,专业经营单位才负责。

工作人员表示,到目前为止,薛先生所在小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移交给他们。也就是说,调压箱的产权还是归属于业主委员会,并不是燃气公司,业主应该自费维修。

另外,工作人员还提出了两点:第一,在现在的天然气用气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调压箱归业主所有。第二,调压箱损坏,收取的费用是更换的零件费用,维修则免费。

“难道我提供的《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不算数?而燃气公司提供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就算数?”薛先生产生了疑问。

遭遇法律法规冲突应该怎么办

不管怎么样,薛先生与燃气公司各有各的说法,整个事件到底应该参照薛先生提供的《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还是参照燃气公司提供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记者联系了多名律师,但未能给出准确的答案。

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认为,处理这类纠纷只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应当拿出更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证据和法律依据摆明后,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名律师认为,在遇到法律规范的冲突时,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

目前,薛先生已经写好申诉书,准备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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