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孩小区玩滑梯被磕伤 家长向物业索赔12万

发布于 2016-08-08 09:36:00

在杭州的不少住宅小区当中,都设有一些供小孩子玩耍的游乐设施,很多家长都愿意带着孩子来这里消磨时间。

但是,如果孩子在玩这些游乐设施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小区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日前,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于孩子摔伤起诉物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事件:小女孩玩滑梯被磕伤

吴先生是四川人,在杭州工作,一家人租住在杭州西湖区某小区。吴先生有一个两岁多的女儿云云。

白天常常是爷爷带着云云。今年3月,爷爷带着云云在小区里转悠,云云看到小区的滑梯,开心地嚷着要玩滑滑梯,爷爷同意了。

云云想从滑梯一侧的攀登梯爬上去玩,爷爷在后面跟着跑,没想到,云云还没跑到滑梯上,就摔倒在地上,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血流如注,皮肉都翻了出来。她的额头有道三厘米长的伤口,去医院缝了四针。

家长:给孩子玩的滑梯攀登梯为什么是金属的

吴先生夫妻俩认为,滑梯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滑梯那个地方是铁的,尖的,很容易就磕到,给小朋友玩的娱乐设施,为什么不采用塑料的安全材质呢?”

吴先生表示,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物业公司觉得自己有点冤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这笔赔偿费用呢?日前,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方面也觉得有点冤,他们表示,物业公司不是游乐设施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负责的是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并且已经尽到责任,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

另外,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在游乐设施旁边张贴了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12岁儿童使用。

法院怎么说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方面,滑梯并非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另一方面,滑梯明示要求三岁至十二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吴先生的孩子绊脚摔倒以致磕碰受伤之时,尚不足两岁半,其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

最后,西湖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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