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击电梯门坠入电梯井死亡案例一则

发布于 2017-01-06 08:43:00

喝了酒的男子意外撞击到单元楼里的电梯门,从16楼跌下电梯井坠亡。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都告上了法院。近日,长兴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21日晚上,正在岗亭值班的长兴某小区保安杨金看到业主王光亮狂奔而来,称其儿子王云伟掉入电梯,让杨金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杨金忙一边拨打120,一边往事发地点赶去。几分钟后,杨金赶到事发地点,发现一直处于停运状态的楼层东侧电梯门已经明显凹陷进去,杨金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事发地点位于16楼,这样掉下去恐怕是凶多吉少。

很快,110、120相继赶到,王云伟被从电梯井抬出,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2月19日,死者家属向长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3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而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上:一是王云伟为何会从16楼电梯井坠落;二是物业及电梯公司是否应对王云伟的坠亡承担相应责任。

王云伟为何会从16楼电梯坠落?法庭经过调查后查明了原因。

原来,事发当天晚上,王云伟去其父母家中取车钥匙欲外出,因王云伟喝了酒,其父母便不同意其开车外出,王云伟遂与其父母在16楼楼道争执起来。争执过程中,王云伟用力撞击电梯层门导致层门内陷,进而不慎坠入电梯井。

查明了王云伟坠亡的原因,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物业及电梯公司是否应对王云伟的坠亡承担责任?对此,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方认为:物业作为该故障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对该故障电梯设置任何警示、警告标志,存在严重的管理瑕疵,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同时,电梯公司作为该故障电梯的维保单位,对该故障电梯未能及时到场维修,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因此,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应各自对自己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被告方并不认可。物业公司认为:案件所涉电梯并未发生故障,属正常停用状态,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尽到了管理义务,并不存在管理瑕疵。电梯公司则认为:没有证据表示电梯当时是否存在故障,并且电梯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全面履行了维保义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人为的外力施加,与电梯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事故当天处于停运而非故障状态,王云伟也并非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因电梯故障坠亡,而是酒后撞击16楼东侧电梯层门导致层门内陷,后不慎坠入电梯井身亡。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了定期维护,已经尽到维保义务;而物业公司虽未对案涉电梯设置停运标志,但同一单元楼安装两部电梯,并未影响业主正常出行使用,业主对案涉电梯一开一停状态也是知晓的。原告方认为电梯存在故障,而物业及电梯公司未对案涉电梯设置任何警示、警告标志,未能及时到场维修,进而导致王云伟坠亡,应举证证明。由于原告方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长兴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方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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