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广德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三起拖欠物业费的案件。因拖欠物业费,广德某小区的三名业主巫某、陈某、吴某成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2016年9月,广德某小区的三名业主巫某、陈某、吴某因拖欠物业费被广德某物业公司起诉至广德法院。物业公司诉称,他们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巫某、陈某、吴某提供物业服务,但该三名业主从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均未交纳物业费,现起诉要求该三名业主分别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及违约金共计860.94元、860.94元和1050.19元。
广德法院在分别开庭审理这三个案件时,该三名业主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原告广德某物业公司与三被告广德某小区业主巫某、陈某、吴某分别签订前期物业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按0.42元/月/㎡计算,每半年交纳一次,交纳时间为1月初、7月初。被告不按协议约定交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双方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巫某、陈某、吴某也应按期交纳物业费。巫某、陈某、吴某拒不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属于违约,分别判决该三人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公共耗能费及违约金共计663.15元、663.17元和808.91元。
判决生效后,该三名业主一直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4月,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同年5月,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该三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查询到可供执行的余额,依法进行了冻结和扣划。
据该院执行法官介绍,业主因拖欠物业费成被告的案件逐年增多,因此被强制执行的案子也逐年增多。在其经手的执行案件中,100件中会有五六件是拖欠物业费的。通常的情况是,物业公司一次性起诉多名业主,法院判业主给付物业费后,主动补交的寥寥无几,拒不补交的理由多是物业管理不善、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传唤后应及时应诉,当庭向法官陈诉自己的理由,最终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理由给出判决,或者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应诉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如果不应诉,法院无法听到当事人的陈述和理由,就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且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若不主动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容易在银行等金融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给其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就业主普遍认同的问题列出具体事项,用照片或录像取证,与物业公司协商进行解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照片和录像也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