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李某在某小区公共过道内为躲避一突然窜出的犬只而摔伤。后当事人及时报警,且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2017年2月,李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通过了解和分析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黄路元律师认为:
一、李某并非小区实际业主,仅是暂时来该小区与儿子同住,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考虑,风险过高,但从侵权纠纷角度考虑,风险相对较低。
二、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自己在该小区受伤的事实,因此监控视频、报警记录、当时在场的人证等非常重要,应当及时调取、了解,收集并固定证据。
三、侵权纠纷应按时进行伤残鉴定,保留相关证据,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立案处理。
委托当日,律师及时到派出所调取到了当日的报警记录,并到该小区物业公司现场考察周边环境及安保措施,向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因担心监控被覆盖,之前民警已经让物业公司保留监控),但物业公司却告知监控已经不存在。在极其重要的监控录像不存在的情况下,律师在期间大量收集了其他的相关证据,2017年4月18日,某法院正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分析】
一、被告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物业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或严格采取一定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导致流浪狗随意进入小区并对流浪狗不管不问,放任流浪狗并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对此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原告不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原告居住在该小区,刚出门即被流浪狗突然咬吓受伤,原告根本没办法避免,主观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2017年1月5日案发当日,某派出所已经派员通知被告须保存监控视频,但被告只允许原告看但不能复制,监控视频能清晰看到原告被流浪狗咬吓受伤的全过程,因原被告协商未果,后经原告委托律师去被告处调取该监控视频,但被告至今却迟迟不予提供。原告认为该份监控视频对被告极其不利,所以被告才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和相关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人身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在小区过道受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在事发后未能协助李某找到肇事犬的主人,且不清楚该肇事犬何时进入小区及公共过道,在李某受伤后也未保存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以上事实可知物业公司在其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疏忽、纰漏,没有完全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最终下达判决: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李某因伤所受损失的30%,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进行相应的赔偿。
【律师心得】
一、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首先要及时报警,必要时到医院进行就诊并及时进行司法鉴定。
二、受到伤害的,应及时保留证据,找寻相关责任人或管理方进行查证解决。
三、认清法律关系,慎重选择,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