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欠钱现房主买单?两年三千物业费变四万

发布于 2017-10-18 08:52:00

莱山区孙先生:我2010年在莱山买了一套小户型的二手房,当时该房还未办理房产证。该房是莱山某村开发的,因前房主与该村村委会有债务纠纷,所以在买房时,和前房主明确了责任,并在合同上明确写明,该房主欠村委会的物业费、暖气费等由前房主承担。从2010年买到该房之后,我按月到物业(由该村村委会管理)缴纳物业费等,但是该物业公司并不收取,物业公司说,必须把以前的欠费交上以后,才能收取我的费用。我曾找到前房主,但前房主说,这是他和该村村委会的矛盾,与我无关,让我正常缴纳我该缴纳的费用就行。据悉,该村村委会因欠前房主的钱,前房主才不交物业费、暖气费等,前房主想让村委会抵顶,但是村委会方面不同意。今年,我已经将房产证办出来了,再次到物业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表示,我办房产证没有和物业打招呼,所以物业那里业主的名字还是前房主,并再次声称不会收我的物业费和暖气费等。现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已将该房欠的物业费由最初的3000元左右变成了4万余元。面对如此境地,我该怎样处理,我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山东嘉祥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根据该读者提供的情况,该房产的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当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更换业主的,新业主应当及时通知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物业公司不签订的,新业主可以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手续,提存物业费,因此导致影响业主正常使用房屋的,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关的责任。读者提到的4万元的滞纳金,包括前业主使用期间的滞纳金和该读者使用期间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是否合理,一是要看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二是如果新业主认为过高又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调整。但是,新业主不应当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用。对于这种物业纠纷,建议读者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如果业主委员会不能协商,或者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或者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通过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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