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三则》日前,《市区2017年上半年物业服务诉求统计分析报告》正式出炉。据统计,上半年市民通过“12345政务热线”、“寄语房管局”、“网络发言人”、“信访来信”等渠道,反映的物业诉求累计达370件,与去年同期483件相比下降23%。为更好地分析业主诉求热点,本报精选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引导业主、物业公司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
案例一车辆被划查不到监控,物业是否该担责?
家住西区一高档小区的许女士反映,爱车停在小区时莫名被划了一道划痕,可当她想通过监控查找肇事者时,却发现停车位置在监控死角。许女士认为,这是物业管理不善所致,因而投诉。
案例分析
根据市物价部门定义,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是汽车停放费,依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因此,这笔费用并不是对业主车辆进行看管而产生的保管费用。
律师说法
江苏省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剐蹭,物业是否要担责,主要取决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收取的停车费为汽车停放费,并不是因保管产生的保管费,所以物业公司并不承担保管义务。
案例二推迟拿房是否仍要交纳物业费?
市民王小姐反映,她在城北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2017年8月22日,她去拿房时却被物业人员告知,物业费要从2017年6月20日开始算起。“当时贷款没有下来,难道我还要补交物业费?”
案例分析
《通知》规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的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业主应当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包括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
律师说法
张律师表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只要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开发商已经明确交房日期,因自身原因而没有及时收房的业主,仍然不能避免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还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起算物业费。因为此时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绿化、清洁、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部位进行了约定服务,所以业主不可拒交。
案例三住改商扰民,物业未能妥善处理?
居民王先生反映,他所居住的小区5幢1单元住户私自在家开设培训班,将住房改为商用,因班次多,学生多,小区频繁有陌生人进出,给小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学生的吵闹声、桌椅的拖拽声严重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虽然王先生已经向物业多次反映,但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因此他决定拒交物业费以示抗议。
案例分析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同时,全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律师说法
张律师表示,对于“住改商”行为,物业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但是物业企业本身并没有执法权,不能强行阻止业主利用住房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只要物业履行劝阻、上报等义务,业主就不能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