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秘书长挪用资金被判刑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30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玉兵,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春冰,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沛,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发成立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被告人徐某(已判决)、被告人廖玉兵为秘书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由被告人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等人负责管理裕华商城财务工作,并在南阳银行金龙支行设立尾号为0020的廖玉冰账户作为单位开户银行。2012年3月10日,为增加单位资金额,被告人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经共同商议后,将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账户资金575万元转存为20笔定期存款,截止2012年11月30日,陆续归还该单位账户375万元,该375万获取的定期及活期利息为34481.53元。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刘沛4人共同商议后决定将剩余的200万元分别存入徐某妻子辛某1、廖玉兵、雷春冰、刘沛个人账户各50万元,由其四人保管支配。后被告人徐某保管的50万于2016年4月19日由其妻子辛某1借给朋友买房使用,2013年9月7日归还,期间获取利息为676.02元。被告人廖玉冰保管的50万分别于2013年5月8日、5月14日、5月15日取出用于个人购房和其他开支,2013年9月13日予以归还,期间获取利息为699.99元。被告人雷春冰保管的50万于2013年5月22日取出借给朋友使用,2013年9月9日归还,获取利息为685.61元。被告人刘沛保管的50万于2016年4月26日取出用于自己购房,2013年11月2日归还,获取利息为944.52元。2013年9月10日、11月2日,被告人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将200万元归还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200万获取的定期和活期利息为73754.05元。2014年1月4日,被告人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归还尾号为0020账户各自保管50万产生的利息分别为720元、830元、710元、981元,合计3241元,575万产生的利息108235.58元由被告人徐某、廖玉冰、雷春冰、刘沛商议后用于南阳市裕华商城自治管理委员会工资发放及其他支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的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2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发成立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罪犯徐某(已判刑)、被告人廖玉兵任秘书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由罪犯徐某与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等人负责管理裕华商城财务工作,并在南阳银行金龙支行设立尾号为0020的廖玉冰账户作为单位开户银行。2012年3月10日,为增加单位资金额,罪犯徐某及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经共同商议后,将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账户资金575万元转存为20笔定期存款,截止2012年11月30日,陆续归还该单位账户375万元,该375万获取的定期及活期利息为34481.53元。2013年4月18日,罪犯徐某、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4人共同商议后决定将剩余的200万元分别存入徐某妻子辛某1、廖玉兵、雷春冰、刘沛个人账户各50万元,由其四人保管支配。罪犯犯徐某保管的50万于2016年4月19日由其妻子辛某1借给朋友买房使用,2013年9月7日归还,期间获取利息为676.02元。被告人廖玉冰保管的50万分别于2013年5月8日、5月14日、5月15日取出用于个人购房和其他开支,2013年9月13日予以归还,期间获取利息为699.99元。被告人雷春冰保管的50万于2013年5月22日取出借给朋友使用,2013年9月9日归还,获取利息为685.61元。被告人刘沛保管的50万于2016年4月26日取出用于自己购房,2013年11月2日归还,获取利息为944.52元。2013年9月10日、11月2日,被告人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将200万元归还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200万获取的定期和活期利息为73754.05元。2014年1月4日,罪犯徐某、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归还尾号为0020账户各自保管50万产生的利息分别为720元、830元、710元、981元,合计3241元,575万产生的利息108235.58元由被告人徐某、廖玉冰、雷春冰、刘沛商议后用于南阳市裕华商城自治管理委员会工资发放及其他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廖玉兵供述:我2011年5月份在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自治委员会担任秘书长,主要负责裕华商城商业管理,但是当时有物业公司在管理,我实际上参与管理很少。2011年12月份,一部分人员退出南阳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以后,我担任副主任,开始实际参与管理,我还是继续负责裕华商城的商业管理,另外还参与管理常务工作。2011年5月份徐某是主任,负责裕华商城的全面管理工作,我是秘书长,主要负责水电、经营管理;后来招商这一块由我管理。2011年7月份,业主自治委员会聘请宜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徐某、崔建春、王尹平三个人对其进行监管,其他人都不再来进行管理了。2011年12月份,宜家物业管理公司撤走,从这时开始是以业主资质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由徐某、我、陈广、詹军伟、赵国堂几个人开始进行具体管理,一直管理到2013年12月份。这期间徐某一直担任主任,还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我担任副主任,管理财务、经营、水电,刘沛负责办公室工作;雷春冰主要负责招商。大概是2011年7月份,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招聘了两名财务人员,叶某任出纳,靳某任会计,他们一直干到2013年12月份。我没有参与招聘,具体他们什么时候来的我现在记不太清楚了。另外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还有专门管理银行账户公户。2011年12月5日崔建春、王银平、张红等人离开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以后,裕华商城自治委员会以我的名字开设个人账户,存折、密码、印鉴由我雷春冰、刘沛三人分别保管,取钱的时候也必须三人一起到场。财务制度都是大家一起商量的,没有具体的制度。主要就两项,一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开始个人账户的存折、密码、印鉴有三人分别保管,这一项我刚才已经说过了;另一项是支出需要三人签字同意才能支出。2011年2月至12月我参与管理较少,支出审核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2011年12月份以后,支出有徐某和我、陈广三人签字批准方能支出,陈广离开以后,有雷春冰接替陈广签字过一段时间,后来严峻为又接替雷春冰负责签字,但是一直坚持必须有三个人签字才能支出。部门需要支出的时候,经办人制作书面申报单,部门主管签字,然后由我签字,最后是其他两个主任签字,三个主任都签字同意以后由我、雷春冰、刘沛三人一起银行办理,取出的现金及银行凭证交给出纳负责支出,出纳给我开有收条,每月月底对账。2011年12月份,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用我的名字在南阳银行金龙支行开设了一个个人账户,账号尾号是0020,收支都使用这个账户。2012年3月份以后,我又用我的名字在南阳银行金龙支行转存了一二十笔定期存款,一共有575万元。2012年3月10日支出575万元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说我们账户上的结余金额比较多,利息低,建议我们分别转存一些定期存款,这样利息会高一些,也不影响资金使用,我就向徐某说了这个情况,徐某、雷春冰、刘沛我们四个人商量了一下,决定把575万元分别转存不用期限的定期存款。这些存款也跟银行约定由我、雷春冰、刘沛三人共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当时这575万元就转存成一二十笔定期存款了。我们四个人还决定由雷春冰主要负责管理这一二十笔定期存款的结息和到期存款,他应该记的有帐。因为出纳叶某和会计靳某都是我们外聘人员,所以我们转存这些钱没有经过会计和出纳。也没有入账。我们转存这575万元的时候我和雷春冰、刘沛三个人都在场,徐某不在场,但是他知道这个事。徐某、雷春冰、刘沛我们四个人商量过,考虑资金使用问题,所以定期存单的期限不一样,有几个月的,也有半年和一年的,因为每个月可能支出的数额差别较大,所以存单的金额也不一样。存单的具体情况需要问下雷春冰,他应该记的有账,手里还有银行的小票。存单到期以后到少部分资金都是重新存到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用我的名字在南阳银行开设的尾号0020的个人账户里了。有少量资金因一时用不到,我们三个人一起到银行办理了续存。2013年3月份200万元到期以后,我们到银行办理了几笔七日存款,2013年4月份取出来以后分别存入徐某、雷春冰、刘沛我们四个人的个人账户里了。2013年5月份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成立,要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把账户上的资金转到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的账户上,大概是2013年9月份,我们将200万元转到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对公账户上了。当时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一直在要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要钱,徐某、雷春冰、刘沛我们四个人商量了一下,沙孟华等人离开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的时候带走过400万元,我们想让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找沙孟华他们把钱要回来,所以不愿意让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觉得我们钱多,所以把资金分别存入我们四个人的个人账户,意思就是告诉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账上也没有多少钱,目的就是督促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找沙孟华他们要钱。当时徐某、雷春冰、刘沛每人给我打有一张50万元的借条,每个人的借条上还有另外两人签字担保。这200万元中有100万元后来存入到尾号0020的账户里,另外100万元存入用我的名字新开设的一个账户,最后这200万元分别转到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的对公账户上。这200万元转账都有正规手续,会计也下账了。2013年9月份,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要求管理我们业主自治委员会收取的费用,要求我们把账上的钱转到业主委员会的账上统一管理,经徐某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转过去200万元让业主委员会监管。我和徐某、雷春冰、刘沛四个人商量,还是以我的身份在南阳银行金龙支行开户。徐某把他的50万元交给我,雷春冰分两笔,一笔40万元、一笔10万元,总共50万元交给我,然后我把这100万元转账给业主委员会,又从0020账户转账100万元给业主委员会账户,这算是给业主委员会总共转账200万元。然后我分两笔分别是30万元、20万元存入9月份新开设的这个账户,然后没过几天又把这50万元转存入了0020账户,最后是刘沛分两笔给我30万元、20万元存入新开这个账户,然后又从我这个账户取现存入0020账户。截止到2013年11月份,我和徐某、刘沛、雷春冰分别保管的50万元,总共是200万元全部流回入0020账户。我们从尾号0020转存的575万元产生的利息一直是雷春冰在保管,没有进尾号0020的账户里,也没有下过账。当时我们四个人商量着裕华商城的管理不赚钱,这些利息将来用于给裕华商城管理人员发福利,但是福利的事情一直也没有兑现。2013年4月18日存入我的尾号为0060的银行帐户的50万,直接连接的银行卡是我妻子辛某2保管的,取的款是她取的,我只记得pos机消费的282000元是用于支付我自南阳市车站路中达明育新城购买房子了,其他的支出我记不清楚了。2013年11月份,我和徐某、雷春冰、刘沛四个人商量说按照使用时间长短的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各自的收入,分别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出纳叶某了,后来入账没有我不知道。(2)、被告人雷春冰陈述:我是2011年4月到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上班,主要参与管理工作,分管招商这块业务。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招商。另外财务这一块主要是掌握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财务账户密码。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5月成立的,是由50多个业主自发成立,具体参与管理的先期有14个业主,后由于其他原因有11个业主参与管理。2011年六七月份至2011年12月份这个期间,由业主自治委员会聘请宜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我们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监管责任。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我们于2011年12月将宜家物业管理公司解聘,就由我们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对裕华商城进行全面管理,主任是徐某,主要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副主任有廖玉兵、陈广。廖玉兵主要负责运营、水电、招商;陈广主要负责办公室和安保工作。但后来陈广干了七八个月后,陈广不干了,由詹军伟负责接管陈广这一块,但没有明确宣布具体职务,副主任就只剩下廖玉兵一个人。后期由刘沛任办公室主任。我们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一直干到2013年12月份,中间还有一个秦伟业干干走走,时间不长。在我们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管理期间,我们聘请有会计出纳,会计是靳某,出纳是叶某。会计出纳主要负责账目凭证记录,所有的开支都要经过徐某、廖玉兵等三人签字支出,徐某和廖玉兵一直没变,第三个人先后由陈广、我和詹军伟、郝玉培担任。会计出纳不收现金,所有商户上交的费用由商户个人交给我们在南阳银行金龙支行提供的账户上,账户的名字是以廖玉冰的个人名字开的账户,是由刘沛管理印章,存折由廖玉兵管理,我管密码。在需要开支的时候,首先由徐某签字同意后,由廖玉兵、刘沛和我三个人带上各自的身份证,共同到银行领取现金,这是我们事先与银行约定过的事情,现金取出后交给出纳,由出纳按规定程序进行开支,但有一部分开支没有经过出纳。我们是2012年3月份把这575万元从银行取出来的,当时去的有廖玉兵、刘沛和我。但是取这笔款徐某知道而且同意过的。我们是按照定期的方式存入,我印象中当时这575万元,分了一二十个单页存折,都是以廖玉兵的名义存入,有一年期、半年期、3月期、1月期、7天期,具体分期各多少记不清了,反正总数是575万元。分定期存入后,还是由刘沛管理印章,存折由廖玉兵管理,我管密码。每次分定期到期的存折时间一到,都是由廖玉兵、刘沛和我,我们三个人一起把钱又转到以廖玉兵名义开的账户上,另外银行给到期的存折每张都有结息单。这575万元到期的利息,是经过徐某、廖玉兵、刘沛和我四个人共同商量决定,由我掌管这575万元到期的利息,总共有107000元,全部存在我在南阳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但这笔利息在2014年3月份左右我通过徐某全部转给了刘沛那里,当时现金是37000元,其余的全部是给我打的借条,因为这些钱已经用过了。借条有徐某的3万元;赵国堂2万元,主要用于上访费用;叶某2万元,用于发工资。截止2012年11月30日,我们分定期理财存入的575万元,又回流到廖玉兵名义开的账户上累计375万元,另外200万元资金到期后,由廖玉兵、刘沛和我三个人一起从以廖玉兵名义开的账户上转到业主委员会在农行开设的账户上去了。因为业主委员会讲过,谁支持业委会,业委会就支持谁。当时是为了争取业主委员会的支持,让我们继续在裕华商城进行管理,我们才把200万元转给业委会的账户上。这200万元,分别于取出当天也就是2013年4月18日由徐某、廖玉兵、刘沛和我四个人以各自的名义存入50万元。各自50万元的利息有七八百元钱,也分别转入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财务账户上,也就是以廖玉兵名义开的账户上。当时我们三个人每人给廖玉冰打50万借条,并且我们三个人之间有两个人相互为另外一个人担保,担保人就写在借条上,目的就是我们四个人知道,其他人不知道。处理200元是徐某提出来,我们四个人共同决定的。575万元定期存款有107000元利息因为每次定期到期银行有利息单,利息单是我保管的,利息单显示利息加起来是107000元。这些利息单在我家里放着。我的50万,我借给我朋友刘某40万,剩余10万还在账户上,后来刘某用建行账户还给我媳妇吕某的建行账户上,过一段时间又转给廖玉冰的账户上。我们使用50万利息,我按照时间长短的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大概有700多元,我以转账的形式转到廖玉冰出575万的账户上,后来我转账给叶某下账了。(3)、被告人刘沛证言:2011年5月份,原裕华商城的管理公司撤出不再进行管理,由裕华商城55个业主自治委员为代表自发成立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当时选举徐某为主任,负责裕华商城的全面管理工作,秦伟业是副主任,协助徐某管理,陈广是办公室主任,但是陈广和秦伟业断断续续干有几个月时间就不干了,我接替陈广干办公室主任。廖玉兵是秘书长,负责协调监督,赵国堂负责水电和工程,雷春冰负责招商工作,沙孟华是名誉主任,崔建春、王银平、张红三人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到2011年12月份的时候,因管理出现分歧,沙孟华、崔建春、王银平、张红等人撤出不在进行管理。2011年12月份后,由徐某任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廖玉兵、陈广是副主任,协助徐某进行管理,王花容是办公室主任,我是办公室副主任。詹军伟负责安保和消防工作,赵国堂负责水电和工程,雷春冰负责招商工作,后来到2012年10月份,陈广和王花容都不干了,我任办公室主任。2011年12月份后,财务工作是由廖玉兵、雷春冰和我三个人管理,是以廖玉兵个人的名字在裕华商城楼下的南阳银行开设账户,自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都通过这个账户。以廖玉兵个人的名字开设账户是由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开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廖玉兵保管存折,雷春冰保管账户密码,我保管印鉴,每次支出开支必须我和廖玉兵、雷春冰三人到场才能取钱,但是这个账户还设一个银行账户短信存取提示,这个短信提示只对准徐某一个人,他也可以起到监管作用,我们三人没有银行账户短信提示。另外靳某是会计,叶某出纳,她俩主要管理收入和支出的一些票据,核对账目。存在银行的现金由我和廖玉兵、雷春冰管理。我和廖玉兵、雷春冰管理着以廖玉兵名字开设的账户,如果财务需要钱就通知廖玉兵,廖玉兵叫上我和雷春冰就一起去取钱,取过钱后交给出纳叶某。财务支出由徐某、廖玉兵、陈广三人签字后到财务上支出,陈广离开后由雷春冰接替陈广签过一段时间,后来詹军伟又接替雷春冰签字,但是后来一直保持着必须有三个人签字才能支出。2011年12月24日以廖玉兵个人名义在南阳银行开设账户,账户尾号是0020。由廖玉兵保管存折,雷春冰保管账户密码,我保管印鉴,每次取钱必须我和廖玉兵、雷春冰三人到场才能取钱,但是这个账户还设一个银行账户短信存取提示,这个短信提示只对准徐某一个人,他也可以起到监管作用,我们三人没有银行账户短信提示。这个决定是由我们管理班子的11人开会研究商量决定的,还下发有文件,参会人员都签有字。2012年3月10日从廖玉兵尾号0020帐户一次性取款575万元的事是这样的,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当时由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和我,我们四个人在裕华商城四楼办公室商量,因为这575万元是闲置资金,我们四人就在一起商量把这575万元钱,以定期存单的形式还以廖玉兵的个人账户分成10几笔存入南阳银行,其中有定期七天的,有三个月的,有六个月的,有一年的,具体每笔定期多少天、多少钱我记不住了。这样就可以多得到些利息,这些帐单仍然有廖玉兵保管。我们转存这575万元的时候我和雷春冰、廖玉兵三个人都在场,徐某不在场,但是他知道这个事。这575万定期存单陆续到期后,本金575万元又回到廖玉兵尾号0020的南阳银行的帐户上。2013年3月份这200万元到期以后,雷春冰、廖玉兵我们到银行转成了几笔七日通知存款,2013年4月份取出来以后分别存入徐某、雷春冰、廖玉兵我们四个人的个人账户里了,每人存入50万元。2013年5月份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成立,要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把账户上的资金转到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的账户上,大概是2013年9月份,我们将200万元转到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对公账户上了。当时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一直要求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交钱,徐某、雷春冰、廖玉兵我们四个人在一起商量了一下,沙孟华等人离开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的时候带走过400多万,我们想让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找沙孟华他们把钱要回来,所以不愿意让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觉得我们钱多,所以把资金分别存入我们四个人的个人账户,意思就是告诉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我们自治委员会账上也没有多少钱,目的就是督促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找沙孟华他们要钱。当时徐某、雷春冰、我每人给廖玉兵打有一张50万元的借条,每个人的借条上还有另外两人签字担保。每个人管理各自的账户,没有让哪个人具体统一管理这四个账户。2013年9月份,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要求我们留下一个月的经营费用,把账上剩余的钱转到业主委员会的账上,徐某通知我们把各自保管的50万元打到廖玉兵新开设的一个账户上。我们四个人就把分别保管的50万元打到了廖玉兵新开设的账户上。归我保管的50万元存在我南阳银行金龙支行的尾号为0010的银行账户,我在南阳银行只有这一个活期账户。2013年4月18日存入的,到2013年9月份,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楚,我分两笔还给了廖玉冰,一笔20万元,一笔30万元,总共是50万元。钱就在我的银行账户上存着,其中我记得用其中的10万元存过一段定期存款。到2013年11月2日我把我保管的50万元还给了廖玉冰。575万元定期存款的利息全部给雷春冰,由雷春冰负责保管。我和廖玉冰都记有帐。2013年3月10日200万元一年定期到期,到4月18日分四笔50万元存入我们四个人个人账户之前,这个时间段我们算过总的利息是107000元,这107000元就由雷春冰一直保管着。到2014年5月份,雷春冰把这107000元钱转交给我了,其中现金是37000元,其他7万元是收条,有徐某打的3万元收条,赵国堂打的2万元收条、叶某打的2万元收条,徐某的3万元不知道做什么用的,赵国堂打的2万元收条是去北京、郑州上访时的花费,叶某打的2万元是支工人工资,是支20个人的工资,每人1000元,具体是支谁的工资我不清楚。我当时为了买房子,他们三个有啥打算我不知道。把200万元分别存入我们四个人的账户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我们队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不放心,不想让他们觉得我们银行账户上的钱多。转入我账户的50万元,我用40万元在南阳市北京大道麒麟公馆购买一套住房,剩下的10万元我转存了3个月的定期存款。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证言:2011年的时候,五十多个裕华商城业主自发成立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当时选举我为主任,陈广、秦伟业是副主任,廖玉兵为秘书长。2011年7月份开始,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聘请宜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委托我、崔建春、王银平三个人对宜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管。2011年12月份,宜家物业管理公司撤出,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又让我和廖玉兵、陈广、詹军伟、赵国堂几个人开始进行具体管理,一直管理到2013年12月份。在这期间我一直担任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廖玉兵任副主任,管理财务、经营、水电;陈广管理办公室、安保、消防;2012年10月份陈广离开以后,詹军伟负责管理安保、消防;赵国堂负责水电,刘沛负责办公室。2011年9月份,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招聘了两名专业的财务人员,出纳是叶某,会计是靳某,她们一直干到2013年12月份。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内部还有实际专门管理财务工作的人员,2011年5月份到2011年12月份是崔建春、王银平、张红三个人,收支使用的账户是用崔建春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存折、密码、印鉴由崔建春、王银平、张红分别保管,取钱的时候必须三个人一起到场。2011年12月5日崔建春、王银平、张红等人离开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以廖玉兵的名字开设个人账户,存折、密码、印鉴由廖玉兵、雷春冰、刘沛三人分别保管,取钱的时候也规定必须三个人一起到场。因为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都是业主自发成立的,没有制定规范的成文制度,但是大家也在一起共同商量有制度。2011年5月至7月份财务比较乱,2011年7月份至12月份,支出需要由我和崔建春、王银平三人签字批准。2011年12月份以后,支出由我和廖玉兵、陈广三人签字批准,陈广离开以后,由雷春冰接替,后来詹军伟又接替雷春冰负责签字,但是一直保持有三个人签字批准才能支出。出纳需要支出的时候,出纳要先给廖玉兵汇报,小额的支出及固定的水电费等开支由廖玉兵做主,大额的需要向我汇报,我同意以后由廖玉兵、雷春冰、刘沛三人去银行取钱,钱和银行凭证交给出纳后,出纳给廖玉兵也开有收据,然后出纳再开支,具体他们咋办的我不清楚。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一直使用个人账户,2011年12月份以前,是用崔建春的名字在七一路和车站路口的南阳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我们自治委员会要求只开设这一个账户。2012年开始,是用廖玉兵的名字在裕华商城楼下的南阳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后来为了增加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在同一个银行又用廖玉兵的名字分别存了一些定期存款。这些存款的账户也是由廖玉兵、雷春冰、刘沛三人共同管理。银行对账单中,2012年3月10日支取575万元,账薄凭证中未见此笔,这个情况怎么解释?这个情况我知道。当时廖玉兵说银行工作人员说我们账户上结余金额比较多,利息低划不来,建议我们分别存一些定期存款,这样利息会高一些,也不影响资金的使用,我考虑以后就同意了,但是要求这些存款账户也要由廖玉兵、雷春冰、刘沛三人共同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当时这575万元就转存成多笔定期存款了。具体怎样操作的,存了多少笔,我不清楚,是廖玉兵他们去办理的,需要问廖玉兵他们。2012年收入375万元不入账,这些钱不是收入,这些应该是刚才转存的那些定期存款到期以后,又存到我们自治委员会用廖玉兵的名字在裕华商城楼下的南阳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里了。截止2012年11月30日,分定期理财存入的575万元,又回流到廖玉兵名义开的账户上累计375万元,另外200万元资金的事情我不知道。我问过廖玉兵,他管理的资金有没有问题,是不是都用到裕华商城的管理中了。廖玉兵告诉我说钱保证都用到裕华商城了,账目也没有问题。2013年4月份,200万到期后,取出分别存入廖玉冰、刘沛、雷春冰我们四人账号,2013年9月份200万转到业主委员会的对公户,当时我没有去银行,是廖玉冰他们转的钱,我是事后才知道的,廖玉冰说他喊着辛某1去办的,当时廖玉冰让我和雷春冰、刘沛每人给他打有借条,每个借条还有另外两个人担保,2013年9月份我们把200万还到业主委员会的账上,廖玉冰把借条还给我们,然后我就销毁了。200万的事情是我和廖玉冰、刘沛、雷春冰私下商量的,其他人不知道。50万存在我爱人辛某1的账户,我们长期经商,账户流动资金比较大,我爱人辛某1在不了解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把钱借给他的亲戚王春军使用,我听我爱人说王春军借钱要买房子,但是后来没有买成,其他的我不清楚。2013年9月份,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要求我们把自治委账户上的钱转到业主委员会账上统一管理,我们就把钱转到廖玉冰的账户,廖玉冰又打到业主委员会账户上。后来我们又各自算了自己保管期间的利息交到自治委廖玉冰账户上了。(2)、证人叶某证言:2011年10月底我在报纸上看到南阳市裕华商城的招聘广告,到南阳市裕华商城应聘的。我在南阳市裕华商城担任出纳,一直到我离开。会计是靳某,她比我早去大概一个星期,2013年底,我们同时离开裕华商城,这期间会计和出纳都没有换过人。当时裕华商城的管理就是徐某在总负责,另外崔建春和王银平是财务管理人员,2011年12月份开始,崔建春和王银平开始不再管理裕华商城的财务工作,由廖玉兵协助徐某管理裕华商城,财务主要也是廖玉兵负责,另外还有雷春兵负责招商,刘培负责办公室工作。裕华商城在银行没有开设对公账户,一直都是用的个人账户,前期的的时候用的崔建春的名字在裕华商城楼下的南阳银行开设一个个人账户,崔建春、王银平、张红三个人分开保管存折、密码和印章,每次取钱都要三个人一起到场。2011年12月崔建春等人离开裕华商城以后,廖玉兵参与裕华商城的管理以后,又用廖玉兵的名字在裕华商城楼下的南阳银行开设一个个人账户,廖玉兵、刘培、雷春兵三个人分开保管存折、密码和印章,每次取钱也都是三个人一起到场。2011年12月,崔建春等人离开公司时跟后来接手的廖玉兵等人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崔建春的账户上当时还有钱,也没有移交,后来她陆续又支出了大概40万元。廖玉兵接手后,账目都是重新建的,跟前期账目没有对接,银行账户也是重新开设的。裕华商城对财务工作的规定主要是支出、报销有书面的规定,前期是徐某、崔建春、王银平和经手人共同签字才能支出,后期是徐某、廖玉兵、陈广和经手人签字才能支出,陈广大概在2012年10月份离开裕华商城后,支出改成由徐某、廖玉兵、雷春冰和经手人签字。像电费、燃气费之类的大额开支,是廖玉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走的,但相关会计凭证的制作还是我和靳某负责。小额的开支是经我手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我手里没有现金了或者近期会有较大的开支的话,就汇报给廖玉兵,廖玉兵他们几个负责保管存款的人就会到银行去取现金然后交给我,由我来对外开支。每次开支的单据都交给会计靳某下账制作凭证了。每月的月底廖玉兵要把凭证跟他自己记的一本小账对账,对账对上的话,廖玉兵就在凭证本上签字确认。廖玉兵的银行存折具体谁拿存折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是廖玉兵、刘沛、雷春冰三个人分别掌管存折、密码和印鉴,取款的时候必须三个人同时到场才能将钱取出来。取款后廖玉兵把现金及取款凭条给我,我给廖玉兵打一份收据,表示我收到这笔款项。廖玉兵自己也记有帐,每到月末的时候廖玉兵会把我们的记账凭证核对,廖玉兵每个月核对我们所记载的账目都是正常的。关于审计报告上收支不入账的情况:1、2013年2月2日收入50000元,同时支出50000元的问题,应该是银行操作失误,误收入50000元,所以同时又补了一个支出50000元,把帐平了,我也遇到过这种事。2、2012年375万元收入不入账的情况我说不清楚,我也没有经手,不知道这是什么钱。3、2012年支出579.83万元的事情,2012年3月10日支取575万元的事情,我没有经手,所以不清楚。8月13日支取12726元的情况,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楚了。12月12日支取35672元的情况,我印象中大概是交燃气费的押金,后来抵了燃气费,在后来的账目中应该有反映。对账目中没有反应而银行对账单中反应存取的情况应该由保管银行存款的人员来解释。关于帐外资金营运的问题,这个000287909300530应该也是廖玉兵名字开设的账户,转的100万元也是廖玉兵他们转的,我没有经手。因为都是廖玉兵的个人账户,我在经手转账凭证的时候没有留意这个问题。具体日期既不清楚了,当时徐某、廖玉冰、刘沛、雷春冰等人交过7、800元,不是给的现金,他们应该是把钱打到裕华商城收费的那个账号上了,我记得他们四个交的金额不一样,这个账户是廖玉冰名字在裕华商城楼下的中原银行金龙支行开的户,是廖玉冰、雷春冰、刘沛三人共同管理,还捆绑有徐某的手机短信提醒,我和会计靳某不经手这个账户,这钱徐某他们说是200万的利息,具体是哪200万不清楚,我记得给他们打有收据,应该没有入账。2014年1月份,我从雷春冰处借过20000用于发工资,没有入账,因为裕华商城没有正规的对公账户,开支都是先从廖玉冰或者雷春冰处打借条借支出来,月底对账以后,廖玉冰再签字再入帐,这20000借支的时候账目和凭证都在审计部门,所以一概没有入账。(3)、证人靳某证言:我是2011年10月17日到裕华商城上班的,在这之前我在家待业。就是在上班的一两天前,我在南阳晚报看到一则招聘信息,说是一大型商场招财务人员,我就联系过来应聘,是张红接待并面试的我,然后我就直接到裕华商城上班了。我上班的这个单位我也说不清楚啥性质,就是裕华商城的一部分业主自发组织从事裕华商城的物业管理,对外的名称说是叫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我到这个单位上班以后就担任会计的职务一直到2013年12月份单位出现种种事情,不能正常进行工作以后我就没再这里工作了。我2011年10月17日到裕华商城自治管理委员会从事会计工作的,我工作没几天时间叶玉清应聘过来做出纳。因为也不是什么正规单位,所以也没见有什么正规文件说什么人担任什么职务。我只清楚当时张红、徐某、崔建春、王银平四个人在单位比较管事。当时的财务支出需要徐某、崔建春、王银平共同签字确认才可以支出费用,单位收支使用的账户是崔建春的个人账户,但存折、密码、印鉴分别由张红、崔建春、王银平保管,需要取款时三个人同时到场才可以取款。到2011年12月5日因为对是否继续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出现分歧,张红、崔建春、王银平不再从事裕华商城自治管理。在这以后管理层主要是徐某、廖玉兵、陈广、雷春冰负责,陈广和雷春冰中间有交接,是陈广不干时由雷春冰接替陈广的,前期是徐某、廖玉兵、陈广三个人共同签字支出费用,后来是徐某、廖玉兵、雷春冰三个人共同签字支出费用。我和叶某还是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一直到2013年12月份突然新的管理团队要来接管,把徐某这边的管理也冲散了,我们都被新的管理团队撵了出来,后来就没有正常工作了。2011年12月5日单位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后,以前的管理人员张红、崔建春、王银平她们把前期账户上剩余的钱带走了,没有交接。而后的管理人员要求我们从零开始建账,所以2011年12月5日以后的帐是新建的帐,与以前的帐在支出上没有交叉。2011年12月5日因为当时开始重新开始建账的时候就面临着要收取大量物业费的问题,对费用的存放问题徐某他们几个商量的是以廖玉兵的身份证在南阳银行开户,存折密码和印鉴分别由廖玉兵、刘培、陈广保管,陈广走后换成了雷春冰,三个人同时到场可以取款。在费用支出方面,叶某是出纳,需要支出的费用由徐某、廖玉兵、陈广或雷春冰签字后到出纳叶某那里领款。叶某负责银行帐及现金账的记录,我负责总账和明细账。出纳需要现金时给徐某或廖玉兵汇报,由保管存折、密码、印鉴的三个人一块去银行取款,取款后把取款凭证连同现金交给出纳叶某,叶某给取款人开具一份收据,收据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凭证、一份交给取款人。2011年12月5日以后裕华自治管理委员会存款账户,我在记账的时候只见过廖玉兵这个户名的账户,没有见过其他人为户名的账户。我记得廖玉兵的账户尾号是0020,我也就知道这一个账户。但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时候说是廖玉兵还有一个账户,这我才知道是两个账户。但廖玉兵的另外一个账户是什么时间开设的我不太清楚。廖玉兵尾号0020的银行账户显示2012年3月10日支取575万元,但账簿凭证中不显示有该笔支出,这个问题就是取款的人从这个银行账户取出了575万元但这575万元没有交给出纳来保管,而是由取款人把钱用在其他用途或者怎么样了,这个支出应该有取款人说明清楚。审计报告显示2012年尾号为0020的银行账户分十笔存入375万元,而这375万元也无会计凭证记录,这个情况就是账外资金循环。如果全额回流回来是这部分资金又挪用现象,如果没有全额回流回来应该是差额部分由取款人说明清楚。375万元收入不入账及上面提到的支出575万元不入账都属于账外循环,这个不入账的部分作为会计和出纳说不清楚。因为单位管理不正规,使用的私人账户,如果存款的保管人不出具。我和叶某也不可能到银行去把对账单打出来,所以作为会计和出纳只能说把收入支出的账目记好,保证收入的钱和支出的钱与账目对照。至于存款保管人私自存入或支取不经过会计出纳的情况我是这次审计部门审计时才知道存在这种现象。裕华商城的业主自治进行物业管理存在很多不正规的地方,对资金挪出使用的情况从账目上来看是确实存在的。但我想不至于有人把这部分钱给贪污了,资金帐外循环是肯定是不对的,但从我会计岗位这个角度来讲,我只能是按照现有的财务凭证来进行做账、如实记载。对账外资金的挪用我没有办法监管,这也给我以后继续从事会计岗位工作提个醒,我会从中汲取教训。(4)、证人辛某1证言:我叫辛某1,徐某是我丈夫。账号**×××00的账号我不清楚是否是我的账号。2013年4月18日该账户转入50万的事我不知道,谁转给我的我也不知道。2013年4月19日,我转给王春军(账号**×××39)51万,是我借给她的,她是我亲戚,她想买房子。她大概用了两个月,后来就还给我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没有给我利息,我当时是开车陪她看房子的,她给我钱是陪她看房的报酬,还包括我的车加油。她一共给我多少钱不记得了。(5)、证人辛某2证言:存入的50万,我大概听廖玉冰讲过,是他和徐某几个人分别替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保管的资金,我们在南阳市中达明育新村买过一套房子用过50XX一部分钱,具体用多少不清楚,其他支出我不太清楚。(6)、证人吕某证言:我知道50万我听雷春冰说过,是当时徐某提出,想让业主委员会找沙孟华他们要钱,不想在自己账上留有太多资金,所以几个人分别保管的,2013年6月28号,我把其中的40万借给一个朋友刘某,用一个多月,2013年8月4号、5号,刘某把钱还到我的建行卡上。因为是熟人,没有要利息2013年9月9日我从我的建行卡上取出40万,和雷春冰一起存到自管委账户上,当天还存入10万。(7)、证人刘某证言:2013年6月份,我准备办理一张中原银行的金卡,需要账户上存款50万,就找吕某借了40万,吕某用雷春冰的账户给我建行户专款40万,我又把这40万转到我的中原银行卡上,后来银行说得存3个月,我嫌时间长不办了,就在2013年8月还给吕某建行卡上,没有给吕某利息。(8)、证人王某证言:裕华商城业主委员会是2010年8月8日在卧龙区政府的主持下选举成立的,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李军,副主任为周立恒、胡述刚、楚明杰,秘书长是王元平,我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当时裕华商城的物业管理是由银联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的,到2011年三四月份银联商贸公司因为合同到期不再对裕华商城进行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与大统集团商谈进驻管理事宜时部分业主达不成统一意见,为此部分业主还把业主委员会主任李军打了,李军就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了。2011年5月2日,部分业主自己成立了裕华商城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强行进入裕华商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向商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提供保安、保洁、设备维修等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但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内部由于发生分歧,也发生过暴力事件,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以后业主委员会就名存实亡了。到2013年5月21日,业主委员会重新开始开展工作,在卧龙区人民政府主持下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林清保为主任,我和胡述刚、郝玉培、申书云为副主任,我们重新开展工作。但是因为业主自治委员会管理的混乱和霸权,业主委员会始终掌握不了业主应该享有的权利,业主自治委员会整个把权利揽完了,业主委员会主张不了任何权利。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是部分业主自己成立的,没有任何部门批准,就是几个业主召集一部分人成立一个组织,然后就强行进入裕华商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找了好多保安,有业主有不同意见时业主自治委员会就会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威胁,等于是强行取得了裕华商城的物业管理权,就连业主委员会也是敢怒不敢言。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2011年5月份私自成立,当时徐某是自治委员会主任,廖玉兵是副主任,沙孟华和张红是名誉主任。到2011年12月份,沙孟华和徐某之间发生了矛盾,具体是啥原因发生的矛盾我不清楚。发生矛盾以后沙孟华带着他的人和当时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管理期间账上剩余430万元离开业主自治委员会,徐某、廖玉兵他们继续以业主自治委员会的名义对裕华商城进行物业管理。因为裕华商城业主自治委员会本身就不合法的,他们开展对裕华商城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后不但从事了物业管理服务,而且也成了业主,等于是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也剥夺了。这里面就涉及到他们乱收费、财物不公开,所收取的公摊、广告费等应该属全体业主所有应由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管理的资金也被极少数人侵吞了。我们要求并配合公安机关对业主自治委员会工作期间的全部账目进行审计,对立面涉嫌侵占费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资金开设账户、自己负责收支,业主委员会根本就监管不了,一切都是他们自己说了算,业主委员会等于是个空壳,根本开展不了任何的监管工作。至于他们内部是怎么管理的我们根本无法知情。三、专项审计报告(1)、审计报告证明徐某等人负责“自委会”期间财务收支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白条入账、收支不入账、账外资金营运、提前入账等不合规现象。(2)、2016-08专项审计报告补充材料南阳市裕华商城自治管理委员会2011年5月组成,开户银行:南阳银行金龙支行,户名廖玉冰00565939600020,2015年3月10日从该户取款575万存入20个账户,1-6个账户涉及金额200万,7-20账户涉及金额375万,1-6账户200万资金于2013年4月18日在中原银行金龙支行柜台全部支取,直接存入中原银行金龙支行以下四个账户廖玉冰50万,雷春冰50万、刘沛50万,辛某150万。200万资金在2012年3月10日到2013年11月2日去向及回流过程,获取的定期及活期利息共计73754.05元;辛某12013、4、18-9.7获取利息676.02元;雷春冰2013、4、18-9.9获取利息685.61元;廖玉冰2013、4、18-9.13获取利息699.99元,刘沛2013、4、18-11.2获取利息944.52元,合计3005.24元7-20账户375万资金去向和回流过程获取的利息为34481.53元。分别在2012-11-11-2、11.30、10.15、7.21.10.15、6.22、3.21、5.16、5.25、4.30存入裕华商城自管委账户。账户575万累计利息108235.58四、书证(1)、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①、证实2016年3月16日1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②、证实2016年10月26日13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人民路东华新村将被告人刘沛抓获的经过。(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无前科。(4)、刘某、吕某银行对账单证实2013年6月28日吕某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刘某40万及刘某于同年8月4日、5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吕某40万的事实。即证实了雷春冰保管的50万使用的情况。(5)、廖玉冰*\**20、30、66账户对账单卷三157-214证实575万转存的情况,及2014年1月4日,账号**20进入四笔资金,分别为830、710、981、720,系四人保管200万产生的利息。200万产生的利息已归还。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2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玉冰辩解称自己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被告人廖玉冰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的,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其辩解意见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廖玉兵、雷春冰、刘沛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挪用资金数额、时间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玉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雷春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杜帅审判员姜南人民陪审员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牛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