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为了自家生活便利封闭阳台,物业出于小区整体外观考虑偏偏不让,为此双方往往展开“拉锯战”。在我市,此类事件并不鲜见,但动起“真格”来的倒不多。这不,木百景湾小区的物业公司——信联物业就为这事将自己的业主推上了被告席。2月15日下午,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安徽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木百景湾小区是一个环境优美、设计高雅、外立面整齐划一的高档住宅小区。物业曾与每位业主签订《管理公约》,其中明文规定“不得封闭阳台”、“不得安装任何伸出物或结构”。谭女士作为小区内的一名业主,违反约定,随意封闭阳台、安装伸缩式晾衣架,这样做破坏了小区的整体景观,降低了住宅的档次。为此,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谭女士拆除安装物,将阳台恢复成原样。其声称这样做,是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确保住宅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我安装阳台和晾衣架,是为了生活更便利、安全,属于对住宅的合理使用。”谭女士辩称。她家是一个二层的别墅式住宅,晾衣架伸出去就是自家庭院;考虑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封阳台时还特意使用了透明玻璃。谭女士认为自己既未挤占小区公共空间,也未破坏整体美观,更谈不上对建筑结构造成破坏。考虑到近期小区内盗窃事件频发,有过窃贼通过阳台翻窗入室的先例,封闭阳台也是一个安全之道。双方签有《管理公约》不错,但公约中以格式条款发布的相关“禁令”,实际侵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视为无效条款。
在法庭上,双方还就“物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展开激辩。物业方认为自己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讼权;而业主方认为,新的《物权法》对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即明确物业企业的性质是“服务”而非“管理”;即使业主有违规行为,物业也只是有权出面制止或向政府部门报告,并无权对业主采取强制措施和提起诉讼。此案当庭未宣判,双方皆表示,同意庭后调解。
据报载,类似案例在我国其他地方,如北京、厦门等地发生过多起。从媒体报道来看,法院多判决业主一方胜诉。和木百景湾小区一样,类似纠纷在我市的其他中高档小区也时有发生。为了保住“面子”,统一外观,物业公司往往自定“家规”,对业主“约法三章”:不得封阳台、不得装伸出式晾衣架、不得装防盗门窗、不得装太阳能热水器……这样一来,小区的“外观”是统一了,可是种种约束却使业主们的生活变得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