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养犬污染环境和扰民物业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17-12-21 11:50:00

业主养犬污染环境和扰民物业案例分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原本两家是上下楼不错的邻居,但因为楼上有了“汪星人”后,两家开始纠纷不断并闹上法庭,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成了被告。

昨天,获悉,惠济法院一审已判决,狗的主人赔偿邻居损失3.8万余元,给这起物权保护纠纷画上了句号

案情:家里被泡房主卖房

吴女士和赵女士两家是上下楼邻居。由于设计等原因,居住在顶楼的吴女士家墙外的雨污水排水管和赵女士家厨房的下水管相连,都接在了公共排污管道上,污水则通过该排污管排至楼下。

“原本两家关系还不错,但是自从楼上养了狗,我们家就真是鸡犬不宁了。”赵女士说,由于楼上养了十几条狗,每天狗叫声不绝于耳,影响了自己家老人和小孩休息,两家之间就开始矛盾不断。

而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则成了两家冲突爆发的“导火索”。

今年3月,正在外地旅游的赵女士接到了一通电话,对方称是赵女士所居住小区的物业人员,通知她清理家中的积水:“我们发现你们家门口渗出了污水,快回来看看吧。”赵女士说,她和家人连夜从外地赶回了家中,发现屋内弥漫着一股异味,地上已是污水横流,大量狗粪、狗毛夹杂其中,屋内装修的木地板和墙壁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浸泡。

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赵女士请了专业人员进行了清理,还疏通了排污管道,但赵女士家中的异味还是挥之不去。后经鉴定,赵女士家的损失为3万余元。随后,赵女士将自家的房屋卖了出去。

虽然房子已经卖了,但赵女士认为,自己家之所以受污水浸泡,是由于楼上吴女士倾倒狗粪等废物导致排污管道堵塞,引起排污管道发生了倒灌所造成的。为此,气愤的赵女士多次找到邻居吴女士要求赔偿,却被对方以排污管道为公共区域为由拒绝赔偿。赵女士又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表示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并帮助疏通了管道,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将楼上邻居和物业告到法院

多次奔波无果后,赵女士将楼上邻居吴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同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立即停止向所住房屋的排污管道倾倒狗粪等废物;二被告共同赔偿赵女士的墙壁、橱柜、除味等损失7万元。

“家里养着十几条狗,还不注意卫生,我们这栋楼的住户跟她说了都不止一次两次了。”法庭上,赵女士很是气愤。

“我一直在自己家房子内正常居住、生活,没有向下水管道倾倒狗毛等垃圾,而且下水排污管道属于公用设施,应当由负有维修、维护义务的物业而不是我们业主承担疏通排污的义务。”针对赵女士的指责,吴女士坚称自己没责任。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很头疼:“我们收到了好几次业主投诉,也进行了定期的巡查,还向吴女士下发了整改通知,也曾报警及向社区反映,但吴女士都置之不理,我们是物业公司,没有强制的执法权,不能强制吴女士清理。赵女士家的情况是我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立即通知了房主赵女士,还积极配合她清理了现场,因此我们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赔偿邻居损失3.8万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吴女士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的规定,在家中养有十几条狗,并常将养狗产生的粪便、锯末等垃圾通过卫生间马桶排出,导致涉案房屋厨房位置的下水道及相应的排污管道堵塞,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吴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女士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故对其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女士损失3.8万余元。

说法:搜集证据理性维权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按照我国《物权法》第6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为此提醒广大市民,一旦自己的相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切莫冲动,要注意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搜集相关证据进行理性维权。如本案中,被告吴女士向下水管倾倒大量垃圾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赵女士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最终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他还提醒,要注意尽早行使相关权利,切莫因好面子等原因一拖再拖,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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