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

发布于 2018-01-02 11:14:00

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记者29日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与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176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使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8幢1单元2楼以上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需共同承担对卜英贵的补偿责任。此外,物业公司不仅是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若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28幢1单元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福田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的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法院确定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671元。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判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赔偿款152601.48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134名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三原告补偿款4395.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新闻网)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进程去年10月4日,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老人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7月25日,此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受害人代理律师要求,判处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同时判处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件:66岁男子被高空坠落砖头砸死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英贵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卜英贵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事后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卜英贵不幸当场死亡。卜英贵身亡之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并张贴了悬赏公告,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到底是谁。诉讼:家属索赔52万,176人成被告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者,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卜英贵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原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去一楼以外的1单元32层96户所有权人都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此外,卜英贵亲属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能,有几套房屋开发商还没有进行过户,开发商就是“业主”,因此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对卜先生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告上了法庭。卜先生亲属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52万余元。原告律师:法院应该会采纳原告的诉求在法庭上,楼层居民中有人称自己的房屋是毛坯房,不可能有红砖,有人说自己的房子在楼层另一侧,就算是坠物也不会砸到卜先生;也有业主称,事发当天外出并不在家,物业公司称他们曾多次就高空抛物进行提醒宣传,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开发商则称,虽然有房子没有完成过户,但房屋已经卖出去了,他们不能算是“业主”。对于部分住户未能提供原件,法院不予采纳,驳回福田物业的诉求。原告的代理律师李长志告诉记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对于判决结果较满意。受害人家属称,谈不上满意不满意,判决80多户住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父亲讨回了公道。我们只担心能否执行到位?其他高空坠物砸人全楼担责的事件●2016年3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一居民楼时,居民楼一侧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身亡。2017年5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赔偿近3万元。●2014年9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2011年10月9日下午长沙的谢女士买菜回来,路过一座楼房时被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头部骨折、脑震荡等,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谢女士将整栋楼的69名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芙蓉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69名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律师点评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芜湖高空坠落致人死亡案”最终宣判结果:法院判决81户共133名被告,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四千多元、福田物业15.2万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你怎么看?一起来看看企鹅问答的专家律师们的说法。企鹅答主赵琮律师:本案的判决,正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合法合理。笔者认为,该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合情合理。关于高空坠物的侵权法律责任,我国主要遵循公平责任原则。一方面,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受害人——被高空坠物砸伤砸死,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只能认命,显然不公平,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望。另一方面,该原则要求社区居民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找不到责任人时,共同负责,有助于社区共同体的形成,也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我认为这个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符合原告的预期。首先,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1、谁来担责?(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2、如何计算赔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二、法律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对于高空抛物,首先,如果能够找到具体是哪一户业主实施的抛物行为,家属可以直接起诉该位业主及物业,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实际情况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抛物的行为较隐蔽,难于发现,行为持续时间短等,即使有监控摄像头,也难于发现实施抛物行为的具体业主信息,但是死者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故为了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要求物业承担大部分责任,然后由不能排除责任的各位业主共同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本案中,受害者可以把全楼的住户除去一层业主全部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是有部分业主可以证明当时家里没人,可以排除其抛物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法律后果,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物业的管理不到位,由于某位业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无辜的路过的业主死亡,应当对事故承担大部分责任。当然,通过这件事,希望各位业主提高自身素质,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除了上述案件,其实近年来,“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多不胜数。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可搜索出2010年后的裁判结果674条。大到外层窗户、广告牌,小到酸奶瓶、果核,都曾成为致人死伤的“高空杀手”。被高空坠物砸伤,谁应该担责?知名律师北京尹富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的抛物人,由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侵权责任法》基于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事前预防以及利益平衡,采取了较为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的抛物人,由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查明抛物人,除了能够提出反证的,则楼上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也就是说若你所居住的楼有人有高空抛物陋习,不是砸不到你就和你无关的,而你若不和其他邻居一起改掉其陋习,不但有可能砸到你,还有可能因其抛物砸到别人而你和其他邻居都要为他的抛物陋习买单。万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行为时,一定要与你的邻居一起共同揪出这害人害己的“炸弹”出来,莫要等到他砸人时,你一起背锅的时候再感觉自己“冤枉”!!律师杰飞:别看赔偿和补偿只有之字只差,背后的法律原理却大相径庭。遇到高空坠物之人损害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些法学家称,我国在坠物伤人领域的法律规定领先世界,为啥呢?因为没有几个国家像我们这样规定,突破了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而且最终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别看赔偿和补偿只有之字只差,背后的法律原理却大相径庭。赔偿是指有过错一方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务。而补偿是指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一方对受害人的人道层面上的救助,纯给,没有过错也不行,当然这种救助就不能一个人承担,由一面楼的人承担,当然不包括一楼。为啥外国没有相关制度呢?后来才发现,不是外国落后,而是外国更先进,先进不是只在法律规定上,而在于居民素质,居民不会往窗外扔物体,不会放置容易掉落的物品。所以,给受害者以法律之救助外,还要提高国民素质,让悲剧不在发生,让这条法条不在适用。经查询,依据上述法条裁判的案例有一定数量,但申请强制执行的却不多。高空抛物致人受伤事件屡禁不止,你觉得主要原因是啥?企鹅答主付东:建议将高空抛物入刑。主要是没有罚则,没抓住就扔了也没人知道,抓住了,只要没出大事,又能怎么样呢?顶多批评教育一顿,批评教育是没用的!建议将高空抛物入刑,不管有没有构成严重的后果,一律入刑,构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同时物业也要投入这方面的资金和压力,强制安装高清摄像头,对于构成严重后果的,如果物业提供不出来证据,物业有连带责任,这样就逼物业去积极取证!企鹅答主:趣扒搞笑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好以偏概全。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图个方便,顺手一扔,既省时又省事。说得深入一点就是自身素质问题,虽然这不能代表所有都是素质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一部分人就是自身素质太低。这种人在平时很有可能就喜欢贪图小便宜,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我得不到的别人也别想得到。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政策问题,对于高空抛物虽然明令禁止,但是管理是大问题,没有具体落实道实处,或者说根本就不好管理。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或财物损失,在无人承认的情况下要如何追责?企鹅答主:转换中的节奏感高空坠物如果没有人承认的话,首先应该是调查监控,尽可能找到高空抛物的人,如果通过这个渠道没办法追责到个人的话,就需要物业来担责。小区无论是地面还是楼房,都应该是物业的管辖范围,如果物业找不到肇事的业主,那么物业就应该主动承担这个责任。企鹅答主:曲终人定上面的回复也不完全正确,能具体确定哪一家扔的肯定就由该住户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从可能扔东西的楼层之上所有用户一起承担责任,除非某一户或几户有证据证明发生高空抛物时,他们不在家内或者不可能抛物。一楼扔东西一般造不成损害,怎么可能不由分说就从一楼开始担责。尽管一起起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出现,但小区里的人依然都不是很重视,空调外机、封阳台的窗户、瓷砖,还有人为抛物等等都很危险。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被高空坠物伤害呢?企鹅答主我叫么么哒:最好选择平坦的地点活动,诸如公园、街心花园等。远离危险风大的时候,千万不要站在广告宣传架子附近避风、打扑克、下棋,也不要靠高楼太近,更不能在枯朽的老树旁边活动。最好选择平坦的地点活动,诸如公园、街心花园等。预见危险,认真对待在拥挤的城市中生活,一定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危险主要来自高楼上的悬挂物(年久失修的空调、晾晒的物品、花盆、破旧的窗户等)、电视天线架子、大型广告牌、卫星天线接收器等。一定要远离这些东西,尽量避免站在这些东西下面,随时防止这些东西意外倒塌,危害人身安全。定期检查我们不仅要防止被伤害,也要防止因为自己的疏忽而伤害别人。假如你住在高楼,就应该定期检查空调的固定情况,检查阳台晾晒及悬挂的物品、花盆及其他物品的摆放是否牢靠。要了解窗户固定的安全性,以防发生意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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