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拖欠物业费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8-01-11 09:24:00

租户拖欠物业费案例分析一则导读:“拖欠物业费的是房客,我们有协议在先,物业应该找房客要违约金。”12月26日,市民郑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称,一年前他将房子出租,合同约定由租客交物业费,但对方竟拖欠了一年物业费,如今房客搬走了,物业向他讨要物业费与违约金。郑先生对此喊“冤”,希望可以通过本报讨回公道。

去年11月份,郑先生将位于德兴路的房子出租给了陈先生一家,租期为一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陈先生自己交纳。“出租房子的时候,正赶上交2017年物业费,我还提醒过他尽快交纳,他也答应了。”郑先生说,房屋出租后一直相安无事。

今年11月份,陈先生一家搬走,郑先生再次将房屋出租,可签订这次租赁合同时,租客来到物业一查,发现房屋拖欠了一年物业费,于是转租了小区内的另一套房子。

“我也是这时候才知道,房子还拖欠着物业费,而且马上就要交2018年物业费了,这几天物业天天打电话,要求交纳两年物业费,和一年违约金。”郑先生说,他已经多次向物业解释了当时情况,可是物业却说“只向业主索要物业费”。

随后,郑先生又多次联系陈先生,希望他补交物业费和违约金。“他一开始还接我的电话,一听说是交物业费,就找各种理由推脱,现在根本接不通电话,我成了这件事的‘冤大头’。”郑先生无奈地说,原来的租客已经离开,如果不按物业规定交纳物业费和违约金,自己的房屋没有办法继续出租,他现在实在不知如何是好。

对此,记者咨询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义水,李义水表示,郑先生与陈先生签订合同,约定物业费由陈先生交,虽然租赁合同成立有效,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这份合同不得作为对抗物业公司的依据,在物业费未及时支付时,郑先生仍然承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郑先生要当“冤大头”,从债务的角度分析,郑先生与陈先生的合同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郑先生的债务转移给陈先生,债务在两人之间有效,郑先生可以在交完物业费和违约金后,依法提起诉讼,向陈先生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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