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修复排污管道造成鱼死亡物业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18-01-25 09:18:00

未及时修复排污管道造成鱼死亡物业案例分析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1月24日)发布服务绿色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5年来,广东法院共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民事一审案件6.1万件,同比上升57.6%。

在其中的一宗典型案例中,管理者因怠于履职被判承担责任。该案发生于2016年2月18日。当天,祈福新村排污管道断裂,污水流入涉案鱼塘。刘某辉是涉案鱼塘的经营者,其认为祈福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排污管道,造成涉案鱼塘水质严重污染,导致达80%的鱼类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祈福物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认为,刘某辉提供的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可认定因排污管道污水流入涉案鱼塘造成水质污染,进而导致鱼的死亡。祈福物业公司作为排污管道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修复断裂的排污管道,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经计算,刘某辉要求祈福物业公司赔偿损失70万元合法合理,予以支持。祈福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祈福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管道的管理者,未能及时修复断裂的排污管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番禺法院虽参照2015度淡水渔业产品相应的产值标准计算赔偿损失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该标准远超刘某辉于2016年3月13日自认的可售50万元的数额,故2015度淡水渔业产品相应的产值标准并非是对客观损失最为接近的反映。从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故以刘某辉自认的数额来认定鱼塘损失。按照涉案鱼塘中80%的鱼死亡的比例计算,祈福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刘某辉损失40万元,故对赔偿数额予以改判。

法院就此表示,本案对于非直接排污者因不作为而导致的污染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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