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路滑摔倒物业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18-01-24 09:03:00

雪天路滑摔倒物业案例分析汇编导读:雪天路滑,物业清扫,这是基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而铺设合格的地砖以保障业主的安全通行,是工程建设方即开发商的义务。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开发商提供的竣工小区,应当有符合安全通行的基本条件,如若没有,也应当给予合理、适当的提示,缺失上述义务的履行,应当承担对权利受损人的赔偿责任。

而具体赔偿责任承担的数额,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加以确定。

本期梳理三起类似案件,欢迎文末留言讨论。

路滑摔伤开发商担责30%

连续几天降雪后,各地不少地面上都残存着冰凌,行人走路时一不小心就容易滑倒,更别提下雪期间,脚下打滑,让人防不胜防。雪天摔倒,只能自认倒霉?一起案例告诉你,视具体情况而定,市民可向相关责任方追究责任。

下雪天易滑倒,郑州市民王女士就在自家门口“中招”了。在一次雨雪天中,她在自己租住的小区内摔倒,造成骨折,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并髁间骨折,并植入内固定。这一摔,王女士就住院了一个月,待骨折愈后她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住院期间王女士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已报销的部分,自行承担19491元。对于这次遭遇,王女士认为并非无妄之灾,而有人为因素。

为啥呢?那就是她当日滑倒的地砖非常滑,中间部分是做了防滑处理的砖,而两侧边缘部分则并不防滑。开发商在建设时并未考虑到这些因素,为啥没有对小区公共地砖做全部的防滑处理?

索赔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地砖并非他们铺设,物业只负责维护和保养;开发商则认为,这套房子已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后,除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外,开发商并无对小区公共管理的责任,也不具有安全提示的义务。王女士的遭遇仅仅是个例。

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行走时未自行注意,对造成伤害负有主要责任;但被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中,没有对室外地砖防滑程度的专项说明,鉴于原告摔伤的客观事实,确认被告铺设地砖在雨雪天防滑程度不足且未给予提示。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也承认,王女士摔倒的那片地砖,人行道上铺设的地砖防滑程度不一致,中间部分防滑,边缘不防滑。最后,法院酌定开发商负有3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119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大河报2018年1月15日)

雪天路滑摔伤物业公司担责50%

原告:申某某。

被告:哈尔滨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6年3月12日哈尔滨市下雪后,至3月15日被告没有将雪清扫干净,违反了被告对原告“主要通道口、台阶、踏步下雪时白天每小时清扫一次;主要道路小雪1天清扫完毕,大雪3天清扫完毕;其他道路、场地小雪2天清扫完毕,大雪4天清扫完毕,积雪清扫后及时外运”的承诺,导致3月15日申某某下班回家时在D01栋3单元门前滑到,造成原告右手腕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派公司职员高某护送原告到骨伤科医院救治,当时被告让原告先垫付医疗费,以后走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判。申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6241.59元,护理费1734.6元,误工费16032.7元,住院期间伙食费1400元,交通费35元,病例复印费10元,共计:45453.89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走的地方并非正常的楼梯通道,当天雪清的很干净,地面上有冰,但是肉眼看不见,原告是完全行为人,应当预知摔伤,应该走常规通道,此次摔伤与被告无关,被告在2016年3月5日贴了告知:冰雪路面滑,小心行走。

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赔偿责任应由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原告摔倒的地点在被告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被告人对该区域的结冰未清理干净,且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他人注意,其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使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对原告损失负50%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过程中应注意路面情况,但原告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致其自身受伤,其应承担50%责任。关于各项请求的认定:医疗费26241.59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按照2015年度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48881元的标准计算,结合住院天数及修养两个月的诊断意见,认定其误工时间为74天,合计10047.72元。护理费,按照2015年度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50275元的标准计算,考虑其受伤部位、具体伤情,认定其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其主张的1734.6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其主张的1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病例复印费1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哈尔滨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申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合计19734.46元;

二、驳回原告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路滑摔伤物业公司担责70%

原告:张某。

被告:延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4日7点左右,张某上班时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按规定清理几天下来的冰雪,导致其在小区内滑到摔伤,造成右臂骨折,误工四个月之久,事后,物业公司拒绝承认有过错,也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责任划分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949.81元、医药费2660.00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8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护理费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物业公司辩称:2016年11月4日7点左右,正下着雪,原告也有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定,原告要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显失公平。故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延吉市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未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下雪后物业公司未及时清扫涉案小区道路积雪,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以4号楼前道路并非主干道为由,未予清雪的抗辩,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物业公司应对张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事发当日未注意安全,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没有尽到,造成自身摔伤的结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确认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比例,承担张某本次损伤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关于医疗费,张某提供延吉市郐氏骨科诊疗室医药费收据予以主张其支付医药费2660元,但未能提供医嘱及正规发票等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故本院对延吉市郐氏骨科诊疗室收据不予采纳,对张某所提供的延边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费票据928.81元,予以采信;关于误工费,张某未能提供在职证明、工资明细、缴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本院对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依据延边大学附属医院的医嘱,因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需夹板固定4-6周,故本院对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护理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张某为就诊等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应列入损失范围,鉴于张某未能提供诊疗当日实际发生交通费用单据,本院综合考虑张某伤情需要、就诊次数、就诊距离等因素,酌情确认交通费用为50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本次事故致张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物业公司应赔偿张某人身损害赔偿金1385.17元[(医疗费928.81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50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金1385.17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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