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出租引发纠纷物业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8-02-02 09:06:00

游泳池出租引发纠纷物业案例分析一则

[事件回顾]黄小姐于2016年5月在佛山禅城区某小区开了一张15次游泳池卡,已使用11次,余4次未用,当时说下年还可以继续使用。可是2017年6月9日去时被告知说换了承包者,该卡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不能再使用了。黄小姐认为这个游泳池是物业管理处管理的,物业管理处有责任处理这个事情,可是物业管理处也不管这事,并说之前发过通知在小区里说明使用至5月31日,可是黄小姐并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当初也没说小区外的人不能进去游泳和开卡,现在说是承包者的事情而不管,请问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经禅城区消委会了解到,物业管理处表示只是出租场地,承租方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物业管理处称已在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起诉承租方,请投诉人带上游泳卡到物业管理处办公地登记好个人信息,待有结果后再通知投诉人。

[律师点评]付费游泳,属于服务合同,本案属于服务消费合同纠纷。要厘清本案责任,必须明确以下问题;1、涉案小区的游泳池是全体业主共有还是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所有?2、如果是全体业主共有,小区的物业公司出租或者发包经营,是否取得小区业主的授权?3、涉案游泳池是否取得经营性游泳池应当取得的卫生、体育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4、承包经营者是否办理的相关经营手续并合法经营?

我们之所以要查明以上事实,因为以上事实决定本案消费者黄女士与泳池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毫无疑问,泳池的经营者需向黄女士返还其收取的费用,由于无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泳池的经营者还负有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上述合同有效。经营者获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承包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其行为对黄女士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收取的价款,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游泳池发包给对方他人经营,游泳池经营期间的手续办理,日常事务和安全责任等都由经营者负责。由于游泳项目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殊性,物业公司就负有对承包合作主体的选任和经营活动的监督义务。如果由于物业公司未完全适当履行上述选任和监督义务,因此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则物业公司对消费者应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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