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起诉业委会成员名誉侵权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18-02-06 08:58:00

业委会主任起诉业委会成员名誉侵权案例分析,沈阳某小区业委会成员于某等四人,在小区多处张贴召开罢免业委会主任印某的通知,其中含有贬义词汇。

于某等四人则认为,他们说的都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于某等四人被判给付印某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业委会成员贴罢免主任通知

主任起诉称损害其名誉

印某与于某、李某、郭某、杨某是沈阳市浑南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2017年1月,于某4人在该小区南门、东门、通行的主要道路路口、单元门前等多处,张贴关于召开罢免印某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印某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拉帮结派、独断专行、否定决议,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损害业主利益,物业合同、财务账目不公开,回避受贿问题等内容。尹某将于某4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印某认为,于某4人在没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和授权的基础上,张贴告示,发布通知,对他的名誉构成了侵权。

四人坚称主任损害业主利益

称有大量证据可证明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于某、李某、郭某、杨某辩称,印某担任主任期间,具有明显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业主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颁发的文件中,业委会是园区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是真正的权力机构,他们在园区业主论坛里,发表的各种言论都是以论坛的形式进行发表,都是有事实依据的,而且在提供的事实依据过程中,没有一条一点与其个人利益有任何关系,可提交大量证据证明“通知”合法。

法院认定对名誉造成损害

判四人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于某、李某、郭某、杨某在环境较为固定的生活区域内多处张贴通知,宣称印某损害业主利益、存在违法行为,而该通知表述的内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出具认定结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通知中表述的内容真实存在,该行为已经超出反映小区管理意见的合理范畴,对印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印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属合理,予以确认。

法院一审判于某、李某、郭某、杨某给付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宣判后,印某、于某、李某、郭某、杨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知中有贬义词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官表示,名誉是社会对个人的一般道德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文明的发展,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普遍提高,社会道德的内涵逐渐丰富,任何破坏或者不当行为,都无疑会给个人形成负面的社会评价,甚至对个人继续保有其善良的社会评价制造极大的障碍。

在今天特别倡导信用的时代,个人信用的高低和有无愈发重要。因此,当事人在公共场合作出对他人的评价,应当有确实的证据和相关部门的认定,在主张自身权利时,采取的方式要慎重。

于某、李某、郭某、杨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出具认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凭一己之见,即对印某作出了否定性的负面评价,且在张贴的通知中和在微信群聊中使用了带有贬义性的词汇,对印某的名誉权已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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