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业主拆除私建立体车位案

发布于 2018-04-26 09:09:00

王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为节约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其自建了升降设备。物业认为,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约定,其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母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小区公约,法院判令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案件宣判的同时,法院召开涉业主共有权加改类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该类案件的数量、类型、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随后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本案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的行使问题。《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购买商品房以及车库,就取得了商品房和车库的专有权,业主只要是依法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业主在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当使用的义务。如果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不正当使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地下车库依照法律规定,通常是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在自己享有专有权的地下车库中,架设升降设备,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是不当使用行为。物业公司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被告承担排除妨碍责任,依法有据,物业公司不仅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也是为了保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安全。对此,法院不仅判决责令被告拆除升降设备,还召开业主对建筑物进行加改类案件的新闻通报会,并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则,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进一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更大的范围内规范此类社会问题,显然更具有社会价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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