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开发商反复许诺的高质量生活环境与服务而成了业主,自己9岁的女儿却在小区内被穿梭楼巴撞死。痛失爱女的张女士愤怒地将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2万余元。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车祸竟发生在家门口去年10月1日,增城市某着名楼盘的小区内,9岁的女孩晓潼高兴地去朋友家串门。当她蹦蹦跳跳地正要经过凤翠苑三十一街交叉路口的时候,一辆无号牌的区内穿梭巴士把她撞倒了,刚刚还兴高采烈的小女孩转眼间却倒在了血泊之中。不远处,晓潼的母亲张女士惊呆了。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司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晓潼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张女士和丈夫陈先生愤怒地将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320300元、丧葬费140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要求几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称,事故的原因正是开发商和物管开发、管理的小区在交通设施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果是在小区外的马路上,我一定会特别小心牵着我的孩子。可我万万没想到,车祸竟然发生在家门口。”张女士痛苦地说。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张女士夫妇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的要求,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只判赔5万元。张女士夫妇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小区车祸适用何法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提出异议。原告律师认为,小区楼盘内的道路是由开发商而不是政府部门建设的,是否属于公共道路,是否应简单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等相关法律法规,值得商榷。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该案应定性为人身侵权,包括开发商由于设计上的失误、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以及司机交通肇事等各方面的侵权。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的代理人表示,小区所在的范围属于增城市管辖,事发后有当地交警到场处理并作了责任认定,因此该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小区交通设施是否安全原告方还认为,发生惨案,与开发商的设计有重大关系。该小区很多路段都没有为人和车辆分设专用道。另外,按照规定,小区内的主道计算行车速度为时速20公里,次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时速15公里,但该小区内根本就没有看到任何限速标志或者限速牌。另外,在事发地点的转角处,候车亭已严重阻挡路人视线;小区内的众多道路上根本就没有见到相关的交通标志及警示标志,就连最起码的减速带都没有,事发现场现有的减速带都是事故发生之后开发商才设置的。对此,开发商辩称,如果事发街道的商品房及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是不可能通过验收的。原告律师则质疑,验收项目中,并没有交通安全设施一项。小区内车辆行驶谁来管对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原告方认为物业公司根本就没有对小区内的行使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小区保安对超速车辆置若罔闻。公司的内部管理也极不严格,肇事车辆居然没有任何牌照,小区内的交通秩序根本就得不到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对于限速问题,他们已经在业主公约内明确提醒。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只能管理服务,而没有执法权,因此对于机动车的速度,他们只能尽到提醒义务。小区交通安全引关注庭审后,张女士表示,倘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愿意登报道歉,并且积极改善小区内交通安全设施,她愿意考虑庭外和解。张女士告诉记者,在她所居住的小区内,道路基本都是两车道以上的。由于路面平坦宽阔,车辆又少,一般情况下车速都很快,根本不可能控制在20公里时速。在这么宽的道路上,没有交通灯,没有人指挥,提醒行人的标志也寥寥可数,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今年年初,该楼盘的车队队长就在小区内被撞死了。该小区已经发生过三四单车祸了,但交通安全设施并没有增多。虽然他们说已经通过了验收,但我想诸如交通标志、减速带之类的,肯定不是验收重点。”张女士说。她表示,之所以索赔2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想给开发商及物管一个警示。“楼盘内车来车往,又没有交警管理,对于业主的人身安全真是一个隐患。我希望,能够引入专业人员管理小区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特别增设督促设置小区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以保障业主人身安全。”张女士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