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案简介】某公房二楼业主的室内经常发生水管倒灌的现象。该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几经维修后,物业公司在向该户收取维修费用时,业主以水管设计不当为由而拒付维修费用。【分析解答】沪房地物(2000)75号文《关于住宅卫生间污水横管属何种性质设备的批复》中规定,凡一幢住宅内部,一套住宅外通向总管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道,按共用设备认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的共用设备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住宅共用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关于本案维修费用的支出,应对水管倒灌原因进行分析后确定。如果系由该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则由其承担维修费用。如果该事故系由相邻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在能查清责任者的情况下,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在不能查清责任者的情况下,费用由共同使用总管的业主(使用人)分摊。如果倒灌是由于总管(共用设备)设计不当或老化等原因引起的,物业公司应对其进行技术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列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