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提示9月10日早上6时,家住某单位大院的某先生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小轿车被撞了个深深的凹坑,肇事者已不知所踪。可当他找值班保安员了解情况时,保安却一问三不知,保安公司也不愿就此进行赔偿。如今城市里有车一族队伍越来越庞大,除了自己有车库之外,大多车都停放在各机关大院、宿舍区里,被撞、被刮之事常有发生,单位保安对这些停放车辆有没有看护责任,这些损失该由谁赔偿?违反合同义务要担责□韦标昌袁庆帮近年来,都市里的许多大中型机关单位为了维护机关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大都与保安公司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合同,保安公司指派保安人员到合同对方单位执勤,为维护机关的治安秩序、保障机关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偿服务,这就形成了保安公司与机关单位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维护合同对方单位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是保安公司的职责。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或者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对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保安公司与机关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承包合同生效之后,保安公司的义务之一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担负起维护合同对方单位的治安秩序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其次,保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代表保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保安人员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侵害对方单位财产权益即撞凹某先生停放在单位大院内轿车的肇事者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是一种“渎职”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可成立。保安公司应负民事侵权责任□罗友才保安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有四项:有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本案中的损害事实是显而易见的,某先生的小轿车被撞了个深深的凹坑。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具备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要件。其次,保安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是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有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实施法律禁止做的行为,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不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它产生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或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来自职务上、业务上的规范要求。本案中,保安公司作为单位大院的治安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大院有经常巡视、保护院内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未切实履行这一义务,保安公司因不作为构成违法行为。再次,保安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某先生的小轿车被撞坏这一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无此条件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责任。本案中,由于保安公司的保安员怠于巡逻、监视、谨慎保护院内财产安全,导致某先生的轿车被撞后未及时发现肇事者,并让其逃离事故现场。可见,保安公司对大院疏于履行义务这一违法行为与某先生的轿车被撞坏且让肇事者逃走这一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保安人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主观态度。它有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有所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保安公司的保安员明知院子内来往车辆多,应当预见到经常有车辆进出,随时会有车辆碰、撞、刮事件的发生,却未尽作为保安人员应有的注意,主观上存在过失。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保安公司应对周先生的轿车被撞坏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果保安公司能够指出肇事者或者公安机关查出肇事者,那么保安公司可以免责,而由肇事者来赔偿某先生的损失。未尽保安责赔偿不能免□陆汉武《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的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某先生所住的单位大院作为一个小区,保安公司负责小区的安全工作,对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和社会秩序安全理应负责。作为某先生财产的小汽车,只要停放在小区内,就应当由保安公司(保安)对小汽车负起看护责任。某先生早晨6时发现自己的小汽车被碰撞出深坑,他还证明了碰撞时间在凌晨1时至6时之间,这段时间夜深人静,发生剧烈撞击会发出巨大声音,而且保安岗离周先生的小汽车只有二三十米的距离,保安应当发现并及时抓住肇事者或记下肇事车车牌号,但是值班保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小汽车碰撞事件却一无所知,这就证明了保安没有履行好看护保管小汽车的义务,是一种当为而不为、能为而不为的失职行为。大院内发生小汽车碰撞事件,不但损害了某先生的财产权,也让人(包括大院内的业主和大院外的其他人)对大院内的安全度持怀疑态度,更妨害了大院内业主与外界正常交往的权利实现,造成这种后果,保安公司难逃其责。明确职责是关键□黄炳德保安公司(人员)对小区、宿舍区、机关大院等区域内停放的车辆等财物是否负有看护责任,均取决于保安公司与前述单位或业主之间是否存在职责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如存在前述关系且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如看护车辆)明确,保安公司即应履行义务或职责,否则应予担责。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保安公司负有法定职责或合同约定义务但未能勤勉履行,致使执勤(管理)区域内公私财物等遭受损害,受损单位或业主可依法或依约向保安公司主张权利(索赔)。保安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保安)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保安公司对在执勤(管理)区域内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财物)看护责任,即使该区域内发生财物被损害情形,受损单位或业主也无权向保安公司主张权利。之所以出现话题所述的种种情形,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对此,笔者认为,立法上应对保安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规范其义务范围职责。同时,任(聘)用保安公司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单位、小区等组织,应与保安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对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依照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无保管合同关系不担责□卢宝尚保安对单位内停放的车辆有没有看护责任,必须看保安与车主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所谓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保管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物而言,合同成立后,保管人才承担毁损丢失责任风险。而保安公司与单位签订的是以保安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对单位内人员及财物负有一般的妥善管理,安全防范,照顾、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与保管合同的保管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内涵相去甚远。保安对机关大院、宿舍区停放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这是因为进入的车辆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车辆停放在单位内不能认定系保管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保管物的交付行为,要求保安对每一停放车辆都承担保管义务,显然权利、义务不对等,利益失衡,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安对停放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保安对单位采取了与行业规范、服务承诺相适应的最大谨慎注意,安全防范的措施,仍发生财物被第三人侵害,则保安对此损害后果不负赔偿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