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机械车位致车辆损坏物业担责
浦东一小区的升降车库里,业主林某在停车时未细心观察,车架贸然上升导致另一辆车门损坏,花去维修费8900元。李某认为,小区物业禁止业主擅自操作停车系统,林某违反该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他诉至法院。
浦东一小区的升降车库里,业主林某在停车时未细心观察,车架贸然上升导致另一辆车门损坏,花去维修费8900元。双方对簿公堂,物业公司是否脱得了干系?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物业公司担责四成,林某担责六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撞坏别人车门拒不赔钱李某与林某均系浦东新区一小区居民。去年5月5日晚,李某将车停放小区车库一车位后,打开左后门卸拿车内物品。小区车库安装的是升降车架,正巧此时林某也要停车,他并未看见有人,便操作停车系统,车架上升导致李某的车辆车门受损。
经修理,李某花费了8900元。李某认为,小区物业禁止业主擅自操作停车系统,林某违反该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他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在车库内配有专业的停车操作人员,且张贴了警示标志,禁止业主擅自操作。李某车辆受损系林某擅自操作停车系统所致,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林某赔偿李某8900元。“物业公司具有明显过错,我最多承担一半责任!”
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称,他停车时,物业管理人员并不在管理现场,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到场,存在管理不当,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他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李某妻子名下,李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况且李某擅自操作停车系统,且长时间趴在左侧后车厢边,导致其他人的视线无法察觉到,故李某自身亦具有重大过错。物业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李某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二审合议庭认为,该车辆属于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且当时涉案车辆的使用人系李某,因此,李某无论作为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皆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李某是否也有过错?物业公司规定地下车库的实际操作人应为车库管理人员,业主无权进行操作。但从实际来看,物业公司皆允许车主自行操作,李某自行操作使用车库确实不妥。然而,就本案而言,所涉损失系在其停好车辆并至后座位置提取物品时,林某因未注意到李某停好车后的情况擅自操作车库按钮所致。显然,李某虽然也是擅自操作车库,但车损发生时车已停好,与车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合议庭认为,物业公司虽张贴了告示,却从未禁止业主自行进行操作。相反,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地库管理人员亦未在现场。地库车架的操作虽非涉及复杂的技术,然而,由于涉及人员以及车辆的安全,故在车辆进出时,车架应出现相关的信号以及警示声。同时,在万一发生某人在其他车辆未停妥或者人员未及时撤离的情况下不当操作,则车架亦应当具有及时停止运作的功能。这些人员配置、设施皆需物业公司提供。本案中,林某在操作时无管理人员在现场阻止或者指挥,车库的警示系统也未提示。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