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宠物伤人,谁负责?

发布于 2019-09-03 08:51:00

许先生与毕先生系住同一单元的邻居,饲养宠物小狗,每日外出遛狗。一天下午,许先生下楼遛狗。毕先生的妻子称是许先生遛狗没有拴狗链,狗追扑毕先生,导致毕先生在转身驱赶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事发后,毕先生的家属作为原告将狗主人许先生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事件分析:

事情的发生经过,被告双方所居小区物业监控录像拍摄。录像虽然不很清晰,但双方对录像反映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均表示认可。录像中虽然没有小狗的画面,但考虑到限于监控录像技术和事发现场有遮挡物等情况,录像整体内容即事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动作、经过,仍能反映出毕先生在停放的车尾站立时突然躲闪摔倒的内容,而发生此情况前后,许先生有开单元门、走出、在车旁弯腰下蹲抱东西的动作,且许先生亦不否认当时出门遛犬一节,结合毕先生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系许先生所饲养的家犬对毕先生有致害事实。许先生应对毕先生因躲闪家犬受伤并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因毕先生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此次损害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关联,故应当减轻许先生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毕先生死亡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中因此产生的邻里纠纷并不少见,物业公司往往被牵扯其中,甚至作为被告被告上法庭,1、事发前,基本义务的履行(警示、劝阻等等),以免案件发生后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有过错提起诉讼;2、同本案例:证据的保全至关重要,证据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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